工程合同存在分包或转包时,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能否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则上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仅能向合同相对方主张工程款,但在两种情形下,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有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1)若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直接与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签订了签证单、造价结算单等结算文件,那么即便双方不存在其它的书面约定,也可以视为发包人已同意向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直接支付相应金额的工程款。此时,发包人受其自身意思表示之约束,负有直接向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支付相应工程款的义务。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1]之规定,在转包合同/分包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有权在发包人欠付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的工程款的范围内要求发包人直接向其支付工程款。为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的工程款的数额,此类案件中,实际施工人应当以发包人为被告,并追加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但应注意的是,最高院在相关司法判例中明确指出,在借用资质、多层转包以及多层违法分包工程中的实际施工人,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参考案例:(2023)最高法民申2285号、(2023)最高法民申3048号、(2023)最高法民申6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