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3号。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的巡回区包括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忠实捍卫宪法和法律,勇做司法改革的排头兵,公正司法,为民司法,建立开放、动态、透明、利民的阳光司法机制,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3号。
负责审理或者办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依法办理巡回区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来信来访事项。
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下案件:
(一)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五)刑事申诉案件;
(六)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
(七)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
(八)高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决定的案件;
(九)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
(十)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的其他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