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检察院、潍坊市检察院办理的王继一等九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抗诉案
2009年5月至2012年2月,原审被告人王继一在明知他人利用“动物精炼油”(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情况下,仍利用鸡鸭等肉制品加工剩余的非食用原料炼制“动物精炼油”并向他人销售,共计销售680.85吨,销售金额572.86万元;其中,原审被告人李彬参与销售“动物精炼油”336.56吨,销售金额326.32万元。
原审被告人王本旺明知“动物精炼油”不能供人食用,仍从王继一、李彬经营的公司处购买共计198.125吨、价值130余万元的“动物精炼油”掺杂在自己经营的散豆油中对外销售,供人食用。原审被告人王兆敏、杨秋华、郑宝民、马建文明知王本旺利用“动物精炼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仍通过提供转账、称重、运输等方式多次从中帮助。
原审被告人王锦明在明知其利用鸡鸭等肉制品加工所废弃的非食用原料炼制的动物毛油不能供人食用的情况下,仍将其炼制的动物毛油400余斤出售给原审被告人孙金祥用于加工食品,销售金额2000余元;原审被告人孙金祥明知“动物精炼油”不能供人食用,仍用其炸制豆腐干出售,供人食用。
青州市法院以王继一等9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其全部判处缓刑,青州市检察院于2013年1月5日以对原审被告人王继一、李彬、王本旺等三人适用缓刑错误为由提出抗诉,潍坊市检察院审查后于同年3月5日支持抗诉,潍坊市中级法院于同年3月13日裁定发回重审,青州市法院重审后于同年10月26日改判,以王继一、李彬、王本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十年、有期徒刑八年。
案件评析:此案系保护民生民利的典型案件。原审被告人王继一等人有规模地利用公司生产、加工“地沟油”,供人食用,出售牟利,作案时间跨度长、生产数量大、销售数额多,根据两高一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精神,属于依法应予严惩的源头性犯罪主体。一审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9人缓刑,检察机关抗诉后3名主犯全部改判实刑,其中2人改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这种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和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犯罪行为的从重打击,震慑了犯罪分子,保护了民生民利,增强了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