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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传与吴某某等九人虚假诉讼跟进监督案

日期:2023-02-08 来源:- 作者:- 阅读:31次 [字体: ] 背景色:        

范某传与吴某某等九人虚假诉讼跟进监督案

【关键词】

虚假诉讼 再审检察建议 跟进抗诉 失信惩戒

【基本案情】

范某传是安徽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负责人范某浩的侄子。范某浩、范某传自1999年至2008年借用安徽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集团)施工资质和名义承揽工程建设项目。2008年12月起,范某传也开始挂靠其他建筑公司从事项目承建。从2009年底开始,范某传不再以某建设集团名义承接工程。2010年至2013年间,范某传因工程建设需要周转资金,以个人名义从吴某某等人处借款。2014年7、8月间,范某传因无力偿还个人借款,向吴某某等人出具私自加盖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财务专用章及公司负责人范某浩私章的新借据,借款金额、借款时间、借款利息等其他内容保持不变。随后,范某传委托代理律师、缴纳诉讼费用,指使吴某某、李某展、范某升等十一人持新借据以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某建设集团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2014年12月,吴某某、李某展、范某升等十一人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新区法院)起诉,诉请法院判令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某建设集团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理由是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因建设工程资金周转需要,从吴某某等十一名出借人处借款共计597万元,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分别向他们出具《借支单》或《借条》,借据上加盖有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财务专用章和负责人范某浩个人印章。2016年7月,上述十一名出借人中因李某展在一审审理中撤回起诉、范某升自认借款系范某传个人借款、吴某某提交证据存在矛盾,该三个案件一审被判败诉。除此之外,其他八名出借人一审均胜诉,某建设集团、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不服该八个案件的判决结果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合肥市中院)提起上诉。出借人之一吴某某不服一审败诉结果亦提出上诉。2016年12月、2017年3月二审法院先后作出九份终审判决,维持八名出借人一审胜诉的判决结果;改判吴某某二审胜诉;驳回了某建设集团及其四分公司的上诉请求。

某建设集团收到一审民事诉状后,以上述十一起民间借贷自己毫不知情、相关民事诉讼涉嫌诈骗为由,向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报案。2015年6月2日,该分局以范某传及相关债权人的行为属于民事欺诈为由,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某建设集团向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高新区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经检察机关监督,2017年7月28日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2018年5月30日,高新区检察院以范某传涉嫌虚假诉讼罪向高新区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8月20日,一审法院判决范某传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合肥市检察院)以一审判决量刑畸轻为由向合肥市中院提出抗诉。2018年12月19日,合肥市中院以虚假诉讼罪改判范某传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

【检察监督】

(一)初次监督

审查情况 在范某传涉嫌虚假诉讼罪一案提起公诉后,合肥市检察院依职权对相关民事案件进行了审查,确认存在虚假诉讼事实。

监督意见 2018年9月14日,合肥市检察院向合肥市中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认为范某传因无力偿还个人借款,向十一名出借人出具了私自加盖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财务专用章及负责人私章的新借据,并以提供代理律师、缴纳诉讼费用等方式,指使上述十一人持捏造的借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某建设集团及其四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利息,涉及金额本金达597万元,致使人民法院作出九份错误的生效民事判决。范某传指使他人以捏造的借据提起民事诉讼,妨碍司法秩序并严重侵害某建设集团及其四分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虚假诉讼,建议法院启动再审程序。

监督结果 2018年11月7日,合肥市中院向合肥市检察院复函,决定对上述民事案件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再审审查过程中,吴某某等九人申请撤回起诉。合肥市中院认为,吴某某等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遂于2018年12月作出民事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合肥市检察院认为准予撤诉处理明显不当,提请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二)跟进监督

审查情况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查明,范某传指使吴某某等人持伪造的借据提起民事诉讼,致某建设集团为应诉支出律师代理费、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等费用合计约30余万元。二审判决生效后,吴某某等人申请强制执行,某建设集团被列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长达一年多不能参与招投标活动,也不能申请金融贷款。此外,吴某某等人在原审法庭上作虚假陈述,误导法院作出错误判决。

监督意见 2019年11月4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就合肥市中院前述九份民事裁定书,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认为吴某某等九人受范某传指使,以伪造的借据提起民事诉讼,妨碍司法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该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对吴某某等人提出的撤诉申请,人民法院应严格审查,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对参与虚假诉讼的违法行为人予以惩戒。原审法院作出准予撤诉的民事裁定,属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监督结果 2020年6月8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了合肥市中院原审裁定及高新区法院原审判决,驳回吴某某等九人的诉讼请求,同时决定对吴某某等九名起诉人分别给予2000元至20000元不等的罚款惩戒。对于代理律师焦某决定给予其罚款20000元的民事诉讼制裁措施,并就代理律师参与虚假诉讼的违法问题,向安徽省司法厅、安徽省律师协会发出司法建议。此外,吴某某等人还向某建设集团自愿赔偿律师费等直接经济损失45万元。

【典型意义】

(一)本案对建筑工程领域挂靠现象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有利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实践中,建筑工程领域借用资质承包工程、高息借用资金垫付工程款等违法违规现象较为普遍。一旦发生纠纷,有的行为人为转嫁债务或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双方恶意串通或单方捏造事实等方式实施虚假诉讼,意图将个人债务转嫁给第三方。本案中,范某传利用之前挂靠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的便利条件,向吴某某等人出具私自加盖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财务专用章及公司负责人范某浩私章的新借据,将个人债务转嫁为公司债务,并企图通过司法程序将违法转嫁债务的行为合法化,属于典型的虚假诉讼行为。本案的处理,既是对虚假诉讼行为人的打击,也给被挂靠人一个警示,出借资质不但违反行政法规,还可能给违法行为人以可乘之机,最终得不偿失。对上述情况,一方面,检察机关应当加强监督,及时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另一方面,建筑工程领域从业者应当严格依法承揽工程、组织施工、加强对公章和资质的管理,防止不法行为人有机可乘。

(二)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对初次监督后,法院无正当理由不采纳或者处理不当的,可以依法跟进监督,及时惩治虚假诉讼行为。本案中,范某传利用之前挂靠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的便利条件,向吴某某等人出具私自加盖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财务专用章及公司负责人范某浩私章的新借据,将个人债务转嫁为第三方公司债务,并企图通过司法程序固化虚假债权,属于典型的虚假诉讼行为。对此,检察机关及时向法院发出了再审检察建议,指出范某传伪造证据、串通吴某某等人实施虚假诉讼,骗取法院生效民事判决的事实,应当予以严惩。在法院以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准许吴某某等人撤回起诉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撤诉申请应严格审查,查明涉案诉讼为虚假民间借贷诉讼,依法对撤诉申请不予准许,同时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对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惩戒”的规定,依法跟进监督,通过抗诉促使上级法院再审判决驳回了吴某某等人的诉讼请求,并对相关当事人予以罚款惩戒,有力震慑了虚假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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