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发回重审案件的性质及审理范围
问:案件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是否适用普通一审程序?案件的审理范围是否等同于全新的一审案件?
答:再审发回重审与按照第一审程序的再审不同。前者即人民法院对该案所作岀的所有裁判已被全部撤销,当事人的诉讼争端回到原第一审宣判前的状况,原审当事人的起诉地位恢复,由一审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重新进行审理;后者是在原生效裁判没有被撤销的情形下,对该案件再次审理,当事人的再审请求不能超出原审。
有观点认为,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虽然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但毕竟是曾有过生效判决的,根据程序不可逆的基本原理,适用再审之后诉讼程序的都是再审案件;也有观点认为,发回重审的案件视同全新案件,适用普通一审程序。我们认为,发回重审案件的定性关系到对于相关程序问题的理解与适用,目前一般认为,基本可参照普通一审程序审理。
对于审理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即将发回重审的案件完全等同于全新的一审案件。但有观点认为,再审发回重审的后果应当不能重于不发回的再审改判,即不允许当事人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我们认为,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该允许或一概不允许其增加或变更,都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处理,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二)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三) 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四)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的规定处理。
摘自最高法民一庭主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021年7月第一版)P426-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