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对执行异议之诉的影响和本案再审程序终结诉讼的审理路径
案情摘要:阮某购买B公司房产,因马某起诉、申请执行B公司,人民法院查封了该房产,后阮某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二审均驳回阮某的诉讼请求。阮某申请再审。在此期间,B公司申请重整,法院后批准了重整计划,终止了重整程序。
甲说:裁定终结审查再审申请。由于本案被执行人已进入破产程序,故针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程序应全部中止,不再通过强制执行程序予以执行。当事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基础和前提不复存在,故无须再审查申请人对执行标的是否具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可裁定终结审查再审申请。
乙说: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由于已无须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故可以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丙说:提审后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原执行程序中止且不再可能恢复执行,故本案不再具备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前提条件。若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诉讼费将全部退回给申请人一方,这也符合申请人的期望。因此,可以在提审后,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法官会议意见】采甲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