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中未提出鉴定申请,二审中是否还可以提出该项申请?——再审申请人厦门万杰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厦门港务贸易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质押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万杰隆公司在一审中不愿申请司法鉴定,未承担举证责任。港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因此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二审法院可以重新确定举证期,由港务公司申请鉴定。且申请鉴定属于当事人应有的诉讼权利,法律并未规定一审未申请鉴定的当事人不能在二审提出鉴定申请,港务公司亦在二审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并未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故二审法院批准港务公司的鉴定申请并无不当。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63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