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再审和指令再审一字之差,它的程序是不一样的。指定再审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指定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再审,称之为“指定”再审。而所谓指令再审,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再审。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解释,有下列四种情形的,不得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
第二,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三,原判决裁定系经过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做出的;
第四,其他不宜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