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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中强调原审 法官“恶意”“故意”,对再审是否有利?

日期:2023-05-20 来源:| 作者:| 阅读:17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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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有个网友在后台联系我,说看了我的再审经历,他自己也有个案件计划申请再审,想与我交流下。他特别强调一、二审法官”故意“”恶意“不采信他提供的关键证据,认为写到再审申请书中会对自己有利,个人认为,这种类似投诉的举动在再审申请书中体现,实为不可取。

这个朋友主要提了如下几个问题:

1、再审申请书中写了多个关键词,特别是他认为一审和二审法官存在“恶意”“故意”不采信他的证据行为, 并特意强调“恶意”和“故意是关键词,要特别在再审申请书中说明。

2、找到一、二审法官在适用法律错误方面有三四条,认定事实错误的也有几条,并称还有“新证据”。即一、二审法官都没有采信的核心证据。

3、在网上看到不少律师建议,说再审申请书不能像一审起诉状,二审上诉状那样简洁,否则会对自己不利。他的二审上诉状跟一审起诉状完全一样,所以他认为再审申请要写完整些。

4、提出了“新证据”的提交时间,担心同再审申请书一起提交,会被对方律师做好充分的准备,但如果不一起提交的话,更担心失去开庭的机会,有些纠结。同时自己也做了类案检索报告,也纠结什么时候提交最合适。

5、他说一审、二审都花钱委托了律师,但没有用。单位工会答应他说,再审要是开庭会帮助他安排法律援助律师。

我针对他提出了上述几个问题进行了答复,

1、 你自己所认为的一、二审法官存在“恶意”“故意”不采信你的证据,这个属于个人的主观推测,且“故意”“恶意”也属于主观思维形式,先不论判断对错与否,也不说与案件结果没有关系,但毫无疑问这个不属于案件关键词,你只能就法官是行为或态度最终在判决书上体现的结果对应你的证据去作为申辩理由。遭受不公平裁判,心中愤懑不甘是人之常情,但显然再审申请不是发泄的途径,这也是很多朋友容易犯的错误。

2、 关于“新证据”,如果你认为是可以推翻原判决,在庭审中提交,被一审及二审法官无视,没有进行质证,根据相关规定,这类证据可以视为“新证据”,是再审能通过审查的加分项。当然原来一审,二审提交过的证据在再审申请中一样可以提交。

3、 再审申请书的内容是简洁还是复杂,个人认为原则上要简洁明了,审查申请书的法官没几个愿意看长篇大论,摆事实讲证据,尽可能让人一目了然才是正解,当然复杂的事实也需要讲清楚明白。

4、 证据和类案的提交时间,误解了再审审查的意义,以为提交了再审申请就有可能会开庭审理。上级法院(高级法院)受理了再审申请后,除了极少数即行改判的外,绝大多数都是先进行书面审查,通过立案,你会收到“民申”字案号的通知,之后绝大多数会收到驳回申请的裁定,少部分会收到发回重审,指令再审和极少数提审的裁定。之后的案号就是“民再”只有“民再”字案号才是决定案件的再审结果。如果在申请书提交同时不提交“有利”的证据和类案,只怕以后没机会提交了。

5、 这个朋友说工会答应帮忙,应该是在国企,案由估计是劳动争议,一审和二审都请了律师,上诉状与起诉状完全一样,如果属实,看来多半遇到了无良人士。建议他现在就去找找工会吧,别等到再审开庭,这个几率太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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