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
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对于符合受理范围、管辖规定、申诉人主体身份、申诉材料要求的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受理。案件受理环节,律师需要注意三点:一是申诉人主体身份应当适格,申诉人应当是原案的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这里的当事人包括单位;二是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申诉书、申诉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律所函、原审裁决书、裁定书的副本或复印件、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对其申诉历史处理文书(如有)、用于支持申诉理由的证据复印件及证据目录等;三是注意确认不属于不再受理申诉的情形,区别于涉诉信访工作。
(二)审查
案件受理后,首先由控告申诉检察部审查,认为有错误可能的,将移送刑事检察部处理,这里的错误可能包括两个层面、四个方面:两个层面是指实体层面和程序层面;四个方面是指:证据采信错误、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及严重违法办案。具体掌握的标准是程序性错误需要达到严重违反法律,违背程序公正要求,可能导致实体错误;实体性错误则应达到足以影响罪名成立及变更,或量刑显著不当。控告申诉检察部一般应当调取卷宗并且阅卷后才能确认是否可能存在错误。
(三)复查
如控告申诉检察部经审查认为所申诉案件有错误可能的,会将案件移送至本院刑事检察部继续处理。后者将先确认控告申诉检察部的审查结论,如认可有错误可能的,将进行案件复查程序。在部门移送的同时,控告申诉检察部应当一并移送所调取的案件卷宗和审查意见。刑事检察部复查案件坚持全案复查、亲核证据的原则,可以综合运用会见当事人、阅卷、公开听证、向原审办案检察官、法官、侦查人员了解案件情况等方式进行复查。复查不是必须听取申诉人及代理人的意见的,但是若认为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提请抗诉或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应当询问或讯问原审被告人。所以,如果原审被告人在押,系其近亲属作为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律师应当及时会见原审被告人,就申诉意见、审理理由及证据情况征询原审被告人意见。
(四)抗诉或作出再审检察建议
经复查,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需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的,办理申诉案件的检察机关会作出抗诉决定或再审检察建议,两种情形依据与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的关系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