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要阐明具体理由,这是基于什么考虑?
这主要是针对实践中不规范司法行为作出的规定。有的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时习惯附内部函进一步说明。附内部函的做法,容易将法定裁判文书虚化、简单化,不符合司法公开的要求,也不符合各级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要求。因内部函的意见不需要承担责任,还容易诱发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随意性。故《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全面公开裁定的理由,并达到减少指令再审、发回重审随意性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