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的损失可在刑事案件中获偿的,其作为原告再行提起民事诉讼应予驳回起诉。
裁判要旨:法院作出的刑事裁判文书认定,当事人骗取银行贷款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对其骗取的贷款予以追缴,返还给被害银行,不足部分应予退赔。据此,银行作为该刑事案件确定的被害单位,其所受损失可在该案相关程序中获偿。此时,银行再提起的民事诉讼,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其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银行关于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遗漏诉讼请求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不应支持。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14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