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开庭后变更合议庭成员但未再次开庭即作出判决系违反法定程序,应予发回重审——上诉人安秉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李某晓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可见,公告送达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送达代理人、邮寄送达等)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本案中安秉投资在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后即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并提交了委托手续。原审法院向安秉投资直接邮寄送达未果后,未向安秉投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送达即公告开庭,送达程序不当。
另外,原审法院于2016年12月15日开庭后,于2017年8月21日将合议庭成员变更(原合议庭成员郭建岗变更为刘涌)情况告知双方当事人,但未再次开庭即作出判决,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原审存在合议庭成员变更后未重新开庭以及送达不合法等程序问题,严重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
案例文号:(2018)最高法民终2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