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与实践》专刊2021年第2期(《民主与法制》周刊2021年第44期)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强大真理力量、独特思想魅力和磅礴实践伟力,领航法治中国阔步向前,指引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习近平法治思想本质上是人民的理论,人民性是最鲜明特征,人民立场是贯穿始终的根本政治立场。人民法院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站稳人民立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人民立场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打江山、守江山,守的是人民的心”①,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②。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回答了法治建设为了谁、依靠谁的重大问题,科学指明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立场。司法工作要站稳人民立场,坚持以依法保障人民权益为根本目的,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生命线,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永恒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一)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特征,是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根本保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国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最大的区别”③。为什么讲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特征,坚持党的领导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人民立场的体现,这是由党的理想信念、性质宗旨和初心使命决定的。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④。人民立场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党性和人民性从来都是统一的。中国共产党领导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党的领导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命运所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实践充分证明,只有牢牢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人民根本利益才能得到有效维护,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才能不断实现。
(二)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是我国司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⑤。我国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是我国国体和政体的本质体现,这决定了我国司法机关必须坚持司法为民。必须明确“为了谁”的问题。坚持一切为了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始终以满足人民群众法治需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为根本价值归属。必须明确“依靠谁”的问题。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要尊重群众、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列宁强调“生气勃勃的创造性的社会主义是由人民群众自己创立的”⑥。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一切依靠人民,广察民情、广纳民意、广聚民智,使司法工作深深扎根于人民群众的创造性实践中。必须明确“我是谁”的问题。毛泽东同志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鲜明指出人民民主专政下司法机关的政治属性和人民属性,强调“我们现在的任务是要强化人民的国家机器,这主要地是指人民的军队、人民的警察和人民的法庭,借以巩固国防和保护人民利益”⑦。从新中国成立时起,公安、检察院、法院前面都有“人民”二字,人民性是我国司法机关的鲜明属性。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坚持人民立场的唯一正确道路。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⑧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决不能掉入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的陷阱,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毫不动摇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为坚持和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提供了基本遵循,要严格贯彻执行政法工作条例,真正把党的领导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司法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毫不动摇坚持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都是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这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制度安排。新时代人民司法工作发生深刻变革、取得长足发展,离不开各级人大、政协的监督支持,离不开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参与、推动、监督,充分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毫不动摇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有利于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得到不折不扣贯彻落实,有利于保障人民权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根本利益,有利于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保障国家法治统一。在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个根本问题上,要有自信、有底气、有定力,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法治保障全过程人民民主,让社会主义法治的优越性更加彰显。
(四)人民立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红色基因,是一以贯之的传统和底色。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教育引导全党大力发扬红色传统、传承红色基因,赓续共产党人精神血脉”⑨。回顾党领导法治建设的历史,就是一部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的奋斗史。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领导人民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以及大量法律法令,规定和保障了工农劳苦大众应有的权利,极大调动了人民积极性。毛泽东同志指出,真心实意为群众谋利,解决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是苏维埃法制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我们党还创造了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受到边区群众欢迎。毛泽东同志1943年为边区先进模范题词,评价马锡五同志“一刻也不离开群众”。1944年,习仲勋同志在边区绥德分区司法工作会议上发表题为《贯彻司法工作的正确方向》的讲话,指出“司法工作是人民政权中的一项重要建设,和其他行政工作一样,是替老百姓服务的。这样,就要一心一意老老实实把屁股坐在老百姓这一方面,坐得端端的”,“假如有一个司法人员,仍然是‘断官司’‘过堂’板起面孔,摆起架子,叫人家一看他,是个‘官’,是个‘老爷’,那就很糟糕”。这些话对今天的司法工作也很有现实意义,如果我们把自己当作“官”高高在上,或深居办公室、不接地气,最终就会脱离群众,我们的工作就可能背离党的宗旨。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废除了压迫人民、愚弄人民的司法制度,建立了依靠人民、联系人民和便利人民的司法制度,与旧中国有本质区别。这在废除西方列强在华领事裁判权上体现得尤为明显。领事裁判权是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重要体现,无论是所谓“观审特权”还是“会审公廨”,都是列强在旧中国司法特权的表现,严重破坏中国司法主权完整,是百年屈辱。尽管1943年领事裁判权在法律形式上被废除了,但事实上列强司法特权在旧中国依然存在。新中国彻底废除西方列强在中国的特权,外国人在中国为非作歹而不受中国法律惩处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人民法院坚决维护国家司法主权,坚持严格公正司法,触犯我国法律无论国籍一律依法予以惩处,彰显党和国家维护人民利益、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坚定决心。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人民司法优良传统历久弥新,要继续弘扬光荣传统,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
(五)保障人民权益、维护人民利益,是贯穿我国法治工作总任务和基本原则的鲜明主线。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政法工作要履行好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任务。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具有阶级性和社会性,履行政治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政法工作的职责任务集中反映了政治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贯穿了人民性这一鲜明主线。从法治工作基本原则看,以人民为中心得到全面体现。比如,坚持正确区分、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要求准确把握司法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机关性质,把惩治犯罪、保护人民、定分止争、化解矛盾作为司法为民的重要方式,做到既稳准狠打击敌人、震慑犯罪,又及时妥善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与人民根本利益高度统一,推进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根本上就是为了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到什么阶段,司法工作就要跟进到什么阶段。必须紧紧围绕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找准司法工作精准发力的切入点、结合点,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紧紧围绕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加强民生司法保障,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障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切实维护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追求的平等是真正的平等,不是对少数人的平等,而是对全体人民的平等。所有公民都能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任何人触犯法律都要平等受到处罚,绝不允许出现“法外之民”,绝不允许法外开恩。这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建立在资本之上的平等有着本质不同。马克思在论述资产阶级法院、法官的阶级本质时指出:“如果认为在立法者偏私的情况下可以有公正的法官,那简直是愚蠢而不切实际的幻想!”⑩强调资产阶级的法官“只能够丝毫不苟地表达法律的自私自利,只能够无条件地执行它。在这种情形下,公正是判决的形式,但不是它的内容”⑪。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汲取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德刑相辅、礼法并用等思想精华形成的鲜明特征。司法工作要积极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通过“小案件大道理”,破解长期困扰群众的“扶不扶”“劝不劝”“追不追”“救不救”等法律和道德风险,用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的新时代司法回应人民期盼。
总的讲,我们要深刻领会和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人民立场,贯彻“十一个坚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努力创造出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司法文明,为人类文明提供中国方案。
二、新时代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实践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取得重大进展,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人民立场在司法领域不断形成生动实践,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从理念到实践都取得了新成效。
(一)进一步明确司法工作的目标。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⑫,要求“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就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确定为法院工作目标,一切工作都紧紧围绕这个目标开展,不仅要求悬挂在全国法院办公场所和人民法庭最显著位置,更重要的是教育引导每一名干警记在心里、扛在肩上、落实到行动中,用实际行动不断实现人民对公平正义的向往。
(二)进一步明确司法工作的主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⑬,强调“推进公正司法,要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法律不应该是冷冰冰的,司法工作也是做群众工作”⑭。这些重要论述深刻指明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工作主线。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紧扣主线推动工作。一方面,对群众深恶痛绝的事零容忍、对群众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严厉打击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努力推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头顶上”“脚底下”“针尖上”等安全问题。切实解决老百姓打官司过程中的急难愁盼问题,通过热情服务努力做到既解决案件“法结”,又解开群众“心结”。另一方面,坚持严格公正司法,以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处理每一起案件,捍卫宪法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依法办理夏俊峰案、张扣扣案等重大敏感案件,不为各种纷繁所扰,不为各种噪音所惑,不为各种压力所阻,在众声喧哗中保持法治定力,坚决维护党和人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法治权威。
(三)进一步明确新时代正确司法理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树立正确法治理念,把打击犯罪同保障人权、追求效率同实现公正、执法目的同执法形式有机统一起来,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努力实现最佳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⑮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树立新时代正确司法理念,切实纠正偏离人民立场、机械司法、就案办案的错误做法。比如,刑事领域强调兼顾国法天理人情,依法再审改判百香果女童被害案、老板填埋掉坑工人致死案等一批广受关注的案件,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朴素正义观。准确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制度,坚决防止在社会上传递出“花钱买命”“以钱买刑”等错误导向,防止司法与人民群众公平正义观背道而驰。民事领域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决捍卫英烈合法权益,依法保护诚实守信,坚决同“和稀泥”做法说不,让全社会充满正气、正义。依法审理狼牙山五壮士案,通过判决狠刹历史虚无主义歪风,坚决捍卫英雄事迹和尊严荣光,坚决捍卫党和人民军队的光荣历史,坚决捍卫英烈背后代表的民族情感、共同记忆、社会公共利益。行政审判强调“到位不越位”,行政不能干预司法,司法也不能代替行政,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坚持以新时代正确司法理念指导司法实践,主动通过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检视校准在理念上出现的偏差,实现案件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统一。
(四)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司法体制改革,强调“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⑯,亲自谋划、亲自部署,引领司法体制改革以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向前推进。政法战线坚持正确改革方向,敢于啃硬骨头、涉险滩、闯难关,做成了想了很多年、讲了很多年但没有做成的改革。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全面收官,“五五改革纲要”稳步推进,综合配套改革持续深化。司法责任制、法官员额制、人员分类管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司法制约监督、统一法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等改革逐步落地,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明显提高,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更加成熟定型。《中国共产党简史》指出,“经过新一轮司法改革,新的司法管理体制、司法权力运行机制逐步形成,公平正义成为新时代的鲜亮底色”。
(五)进一步完善司法为民服务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政法机关承担着大量公共服务职能,要努力提供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公共服务”⑰。人民法院积极创新司法便民利民惠民机制,推行网上立案、自助立案等便民服务,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巡回审判制度,推广车载法庭、移动背包科技法庭,切实方便群众诉讼。推进家事审判改革,会同全国妇联等单位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妥善化解家事矛盾,维护家庭和谐,呵护孩子健康成长。2019年以来,人民法院全面推进一站式多元化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在线调解平台,通过一站式、集约式、菜单式服务,为群众提供多样化纠纷解决方案和权利救济渠道,促进矛盾公正、高效、实质性化解。老百姓到法院打官司,就像到超市购物一样方便,可以自主选择纠纷化解方式,非常便利。中国法院逐步从过去单纯以诉讼方式化解纠纷,转变为多元纠纷解决方案提供者,化解矛盾、服务群众的能力水平跃上新台阶,充分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维护人民利益的要求。
(六)进一步加强忠诚干净担当的过硬法院队伍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政法队伍。”⑱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大力弘扬英模精神,教育引导干警坚定理想信念、坚守法治精神、践行为民宗旨、恪守职业良知。从法院系统来看,涌现出邹碧华、方金刚、李庆军、胡国运、周春梅、魏晶晶、杨军等一大批新时代公正为民的先进典型。邹碧华同志在司法改革中敢啃硬骨头,甘当“燃灯者”,生动诠释了一名共产党员对党和人民事业的忠诚。周春梅法官因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多次拒绝为同学的案子说情打招呼,被残忍杀害,血染法徽,用生命践行了法治信仰。总的看,法院队伍展现出维护核心、绝对忠诚、听党指挥、勇于担当的政治品格,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新时代人民法院队伍的新气象。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的历史性成就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实践,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人民立场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巨大优势,反映了与西方司法制度的本质不同。
——更加注重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追求三个效果统一,这是我们司法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有些案件裁判,单从法律条文看似乎没问题,但不符合党和国家政策导向,不符合人民群众公平正义观,根本上讲也不符合立法精神。因为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本质上是一致的。比如,破产审判领域,着眼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强调不能就案办案,要尽可能帮助有发展前景的企业走出困境,稳住职工就业,保护上下游产业链和中小投资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一些重大破产重整案件取得很好效果,受到党委、政府肯定,企业、职工、群众拥护。执行领域,在坚持依法严格公正执行、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基础上,强调善意文明执行,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三个效果统一,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要求,对不折不扣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意义重大。
——更加注重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强调的司法公正,是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是实质的公正、真正的公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就是要发挥好审判特别是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重要作用,促使办案人员树立办案必须经得起法律检验的理念,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防范冤假错案发生,促进司法公正。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追求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而西方所谓的司法公正本质上是为金钱、为资本服务的。在西方国家一些案件中,往往能够看到以程序正义为名,无视受害者权益,忽略公众感受,是典型的司法不公。马克思早就指出资本主义社会的公平正义,是以形式上的平等掩盖事实上的不平等。
——更加注重公正与效率的统一。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既强调严格公正司法,也注重提高司法效率。围绕提高司法效率,我们持续深化诉讼制度改革,健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充分释放司法效能,促进矛盾公正高效化解。相较而言,一些国家并没有审限要求,案件积压成为常态。提高司法质效对改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因为缩短了诉讼时间,对当事人来讲大大节省了诉讼时间和成本,对市场经济来讲大大提高了经济运行效能。近年来,人民法院在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透明度方面狠下功夫,推出一系列改革举措,着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我国全球营商环境排名提升作出积极贡献。
——更加注重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⑲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坚持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推动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建设。我国成为世界上最有安全感的国家之一,其中很关键的一条,就是落实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我们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坚守防止冤错案件底线,依法纠正了呼格吉勒图、聂树斌、张玉环等一批重大冤错案件,以及张文中等涉产权冤错案件,让人权司法保障更加有力、产权司法保护更为有效,让正义最终得以伸张。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是人民群众安全感的一体两面。社会主义司法就是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
——更加注重解决人民群众难点痛点堵点问题、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痛点堵点问题,一仗接着一仗打,扎扎实实解决实际问题。人民群众反映立案难问题,我们就着力解决立案难。2015年,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为群众依法维权敞开大门。在此基础上,全面推行跨域立案服务,破解群众异地诉讼不便问题。从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到跨域立案服务全覆盖,立案难真正成为了历史。人民群众反映执行难问题,我们就着力解决执行难。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们从2016年开始,利用三年时间,坚决打赢了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攻坚战,形成了中国特色执行制度、机制和模式,促进了法治建设和社会诚信建设。实际上,国外也有执行难,但这个难题要由当事人自己解决。很多国家要求债权人自己查找、提供债务人财产线索,老百姓自己承担执行费用。当事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大部分不能进入执行程序,要通过破产制度解决或作为商业风险由当事人自己承担。在我国,为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法院主动查人找物,财产网络查控、司法网络拍卖还大大提高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的效能。司法网络拍卖公开透明,有效预防了司法腐败。中国特色执行制度、机制和模式,突显了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人民性、优越性。
——更加注重司法与舆论的良性互动。在信息时代,人人都有摄像机,人人都是麦克风,司法活动时刻处在公众视野里、媒体聚光灯下。对法院来讲,小案件也可能引发大舆情。司法审判既不能对舆论无动于衷,也不能为舆论所左右,只有这样才能把司法为民宗旨真正落到实处。实践证明,越是社会高度关注、存在巨大争议的案件,人民法院越要坚持依法公开公正审理,让群众全面了解案情,了解司法裁判依据,努力形成全社会最大公约数,让热点案件成为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促进提高全社会法律意识。面对舆情,法治的定力、公开的自信来自哪里?根本上来自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武装,来自坚定党的立场、人民立场。反之,偏离人民立场,脱离人民群众,就会犯方向性的错误。
——更加注重人民参与、监督司法活动。列宁指出,“人民的代表参加法庭,这无疑是民主的开端”⑳。资本主义的司法是所谓“精英司法”,我国社会主义司法是人民司法,两者泾渭分明。人民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参与、监督司法活动的权利应当受到保障。过去,受理念、技术等因素制约,群众参与渠道以及公开范围都很有限,对司法工作有很多不了解甚至不理解。现在,人民群众参与、监督司法活动的途径、方式、渠道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广度深度前所未有。制度层面,会同司法部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扩大陪审员职责,推进陪审员倍增计划。人民陪审员法已经颁布实施,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法律,是保障公民民主权利、推进司法民主建设新的里程碑。实践层面,推动司法公开向着前所未有的纵深拓展,努力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让公平正义以人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形式实现。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已经形成,建成审判流程、庭审活动、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四大公开平台,成为展现中国司法公正的重要窗口,彰显了中国司法的制度自信。
——更加注重司法审判与现代科技的深度融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㉑,要“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㉒。司法工作不能脱离时代,信息化时代离开了信息化,司法为民就不可能实现。人民法院主动拥抱现代科技,推动智慧法院建设上了一个大台阶。这不是为了摆样子,也不是为了自己方便,而是为了更加方便群众诉讼、更好实现公正司法、更好维护人民权益。疫情防控期间,智慧法院大显身手,实现了“审判执行不停摆、公平正义不止步”,充分体现党的领导下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建设互联网法院是拥抱现代科技的一项战略举措,北京、杭州、广州互联网法院在平台建设、技术应用、规则完善、网络治理等方面,形成许多全球领先的经验。2021年6月,《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正式出台,在全球法治领域率先确立了在线诉讼规则,为全球互联网法治发展提供了中国方案。当前,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5G、AR、VR、超算、星空互联网的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必须抢抓机遇、拥抱科技,适应数字化变革,为人民创造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更好实现和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1638192703595181.jpg
三、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
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多向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延展。如何让坚持人民立场不沦为空喊口号?如何让维护人民利益真正落地、不走偏?关键是要围绕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带来的新特征新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深入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正确处理好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的一些重要关系问题。
(一)正确处理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关系。人民群众利益有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之分,必须统筹好。比如,征地拆迁问题。为了改善人民生活、发展地区经济、建设发展城市,有时不得不征地拆迁。征地拆迁必须严格依法进行,要处理好行政执法效率和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关系,这是典型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关系。我国土地制度具有巨大优势,制度红利全民享有,因为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党和国家可以根据人民长远利益需要,部署高速公路、高铁、机场等基础设施建设。中国14亿多人口的大国,若是为了眼前利益不拆迁,机场不能修,高铁不能建,社会主义现代化何以实现,人民群众对高品质生活的美好愿望何以实现。具体到司法工作,特别是在涉及公共基础设施、民生重大项目建设的案件中,就要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关系。首先,基于长远利益考量,不能不拆迁。同时,被拆迁人利益要依法保护到位。我们党和政府的态度是鲜明的,政策是一贯的,那就是征地拆迁要补偿到位,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的眼前利益、具体利益,让人民群众享受到土地红利。司法实践中还要善于做好群众工作,把道理跟老百姓讲明白,争取人民群众理解支持。
(二)正确处理少数与多数、局部与整体关系。少数人利益与多数人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冲突,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一些法院审理的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案件非常典型,低楼层住户不同意加装,较高楼层住户则诉至法院。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民法典规定,依法判决支持高层住户,这类案件虽小,但导向意义很大。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鲜明主张维护绝大多数人利益。民法典确立了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相邻关系处理原则,同时强调少数人合法权益也要予以充分保护。如果低楼层住户因加装电梯造成损失,比如遮挡采光、影响出行、产生噪音等等,有权要求高层住户予以补偿。司法实践中有很多类似问题,应当公平合理处置,不能因为局部、少数人利益影响整体、多数人利益,也不能忽视、牺牲少数人、个别人正当利益。
(三)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的关系。中国历来讲求集体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在中国历史长河中源远流长,在人民生活实践中处处可见。集体主义强调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辩证统一,既肯定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主张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同时也重视和保障个人正当利益。“天下兴亡、匹夫有责”㉓就是这种集体主义的直观表达,要求我们处理好个人与社会、个人自由与责任担当的关系。抗疫斗争中铸就的伟大抗疫精神,就是对集体主义精神的一次生动诠释。在党中央统一部署、统一指挥下,全国人民坚决服从抗疫大局,自觉把支持抗疫作为分内之事、应尽职责,大家把个人冷暖、集体荣辱、国家安危融为一体,风雨同舟、众志成城,取得抗击疫情斗争重大战略成果。政法机关坚决落实依法防控要求,惩治涉疫犯罪,化解涉疫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为全国抗疫筑牢法治防线。医务人员舍小家为大家,武汉人民识大体顾大局,都是集体主义的彰显。同时,我们坚持生命至上,全力救治每一名患者,出台一系列关爱医务人员、保障困难群众生活、助力企业纾困的政策措施,生动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个人正当利益的尊重与保障。反观一些西方国家片面强调个人自由,致使疫情一再反复,公众生命健康得不到保障、经济社会秩序无法有效恢复。抗疫实践充分证明,集体主义能行,中国能行。
(四)正确处理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关系。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对立统一,两者的冲突及其解决一直是比较棘手的问题。比如,数字领域的公益和私益处理问题。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公益诉讼制度,为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供了制度保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检察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的英烈保护、环境保护等公益诉讼案件,加大公共利益保护力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快速发展,大数据应用让社会更安全、出行更方便、生活更便捷,促进了公共利益,同时也带来个人信息安全、国家信息安全等问题,这对妥善处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关系提出了新挑战。202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人脸识别民事案件司法解释,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滥用人脸识别说“不”,同时高度重视平衡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在依法保护自然人人脸信息的同时,明确规定使用人脸识别信息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比如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维护公共安全,等等。同时注重惩戒侵权行为和鼓励数字经济发展的平衡,既保护个人信息,又保护人脸识别技术合法使用,通过规范信息收集、处置行为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新技术应用带来的一系列伦理道德风险和法律问题,大量涉及公益和私益平衡问题。司法裁判要努力平衡好,实现技术运用与风险防范、伦理道德、社会价值的良性互动。
(五)正确处理公权与私权关系。司法权作为国家公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处理好公权与私权关系是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不能怠于行使公权,要以公权行使保护人民利益,“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㉔。另一方面,公权行使要有边界,不能超越法定权限行使公权,“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㉕。民法典就是一部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对处理好公权和私权关系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要准确适用民法典,及时充分救济受侵害的民事权益,依法严肃处理侵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有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六)正确处理权利保护和权利救济关系。司法是加强权利保护的重要途径,但并非万能的,有的时候光靠司法很难实现全面的权利救济,需要通过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社会救助等途径,需要发挥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自治组织作用,共同解决当事人在权利救济方面遇到的实际困难。这在国家赔偿领域十分常见,依照法律可能只能赔偿一定数额,但是还可以依靠政治优势、依靠基层组织,给予符合条件的当事人适当救济或救助。此外,一些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中,被害人多因不法侵害致伤、致残甚至致死,被害人及其家庭生活陷入困难,造成巨大悲痛。司法可以依法判处刑罚并判令赔偿,但是很多时候被告人缺乏足够赔偿能力,被害人及其家属很难得到有效赔偿,权利无法获得全面救济。这就需要发挥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社会救助的作用,努力让他们切实感受到社会主义的关怀和温暖。
(七)合理平衡不同利益、不同诉求。当今社会,利益多元化越来越明显,法院处理的纠纷就是不同利益的博弈,一个司法决策往往牵涉各方利益。因为矛盾各方都是人民群众,这就需要司法在不同利益、不同诉求间做好平衡,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很多司法解释,都是在与社会互动中寻求最大公约数。比如,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解释。2003年司法解释针对的是反映强烈的“假离婚、真逃债”现象,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属夫妻共同债务,解决了夫妻双方规避债务的行为,对保护债权人权益和维护市场交易安全起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夫妻一方伪造或与第三人虚构债务,尤其是夫妻一方在外赌博、挥霍,使另一方“被负债”现象屡见不鲜。所以2018年又出台司法解释,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要由双方共同签名的原则,相关处理规则最终被民法典吸收,从根本上解决了这个问题。再比如,社会高度关注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也是不同利益平衡的问题。降低利率保护上限,有利于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减少债务人履约不能,引导规范民间借贷健康发展。但也不是越低越好,否则借款人借不到钱,甚至会让民间借贷转向地下,实际利率可能更高。这些都体现了不同群体、不同阶层、不同行业有不同利益诉求。制定司法政策、审判执行案件,首先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严格依法办事,同时要平衡好各方利益,否则就不能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要始终站稳人民立场,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长远利益、整体利益进行全方位平衡把握。
四、新时代新征程上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时代要求
新的征程上,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公平正义面临新的时代要求。人民法院要贯彻以史为鉴、开创未来的“九个必须”,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加快推进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更好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不断实现人民对公平正义的向往。
(一)高举思想旗帜,真学真信笃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什么好,归根到底是因为马克思主义行!”㉖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当今时代最现实、最鲜活的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我们要坚持用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使党的创新理论成为推进法治建设的强大思想武器。坚持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穿司法工作各领域全过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坚定理想信念,筑牢政治忠诚,毫不动摇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自觉把党的百年奋斗形成的理论优势、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制度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发挥好,切实把党的领导和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统一起来,把讲政治和讲法律统一起来,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统一起来,把制度改革和科技变革统一起来,努力创造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司法文明,推动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迈向新境界。
(二)把握方向遵循,更加注重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基导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更加注重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基导向,切实推动政法工作高质量发展”㉗,这为新时代政法事业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系统观念蕴含着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要求加强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坚持用系统观念看司法与大局工作关系,始终把司法工作置于党和国家大局、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中进行前瞻性思考,把司法工作同厚植党长期执政的群众基础紧密结合起来。坚持用系统观念看审判权与其他权力的关系,牢固树立一盘棋思维,推动健全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的体制机制。坚持用系统观念指导法院工作改革发展,综合考虑立案、审判、执行是一个整体,努力做到各环节统筹协调、协同高效。法治思维就是要增强法治观念,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理念层面,坚决破除超越法律的特权思想,纠正重权力轻权利、重管理轻治理的思想误区,杜绝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方法层面,坚持运用法治精神、法律原则、法律规范分析、判断、处理社会问题和群众诉求,既避免法律虚无主义,又克服就案办案、机械司法。强基导向尤其突显人民立场,因为群众法治需求在基层,司法工作的重心也应当在基层。人民法庭是化解矛盾、服务群众的第一线,是促进乡村振兴、创新社会治理的前沿,是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基层政权的基础力量。必须更加注重强基导向,切实提升人民法庭建设水平和基层司法能力,努力做到群众需求在哪里,司法服务就要跟进到哪里。
(三)坚持双轮驱动,推进司法工作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继续推进法治领域改革,解决好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㉘。新的征程上,要坚持正确改革方向,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以制度改革和科技变革为动力,更好为群众解忧、让正义提速。坚定不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用改革的思维和办法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在更高层次上实现权力与责任平衡、放权与监督结合、公正与效率统一。坚定不移深化智慧法院建设,让老百姓维护权益、实现公平正义更加高效便捷。注重推动现代科技从工具性运用向更深层次规则治理和制度构建迈进,为世界法治发展贡献中国经验、中国方案。
(四)坚持规则创新,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内容”㉙,要求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当前,国际竞争越来越体现为制度之争、规则之争,必须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以法律规则的确定性应对外部环境和风险挑战的不确定性。加快提升涉外司法效能,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积极为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为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加强国际法研究运用,恪守国际条约,发挥司法在解决国际争端中的作用,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积极服务推动全球治理变革。深化国际司法交流,扩大国际司法协助覆盖面,在安全、环境、网络、知识产权等领域广泛开展务实司法合作,服务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重视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努力培养一支政治立场坚定、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实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建设,讲好中国法治故事,传播好中国法治声音,不断提升中国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影响力,助力展示真实、立体、全面的中国。
(五)锻造过硬队伍,确保队伍忠诚纯洁可靠。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推进法治专门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确保做到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㉚总的看,过硬法院队伍建设取得显著成就。同时也要清醒认识到,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性不纯、作风不正、司法腐败是背离人民立场、脱离人民群众最大的危险之一。法院系统查处一批违纪违法的腐败分子,他们以权谋私、徇私枉法,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法治权威,根本上是理想信念出了问题,忘记了初心使命,背离了党和人民,最终走向了违法犯罪的深渊,给党和人民的司法事业造成了极坏影响。当前,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任重道远,既有存量问题,也有增量问题,形势依然严峻。队伍教育整顿查处了一批害群之马,解决了一批顽瘴痼疾,完善了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弘扬了清风正气。实践证明,党中央作出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重大决策,高瞻远瞩、英明果断、完全正确,顺应民心民意。我们要以扎实开展队伍教育整顿为契机,全面正风肃纪、反腐强警,驰而不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确保法院队伍忠诚纯洁可靠。只有真正做到廉洁,才能永葆忠诚为民的政治本色,才能把人民立场贯彻到工作各方面。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埋头苦干的新风正气,提高群众工作能力、增强群众工作本领,凝心聚力投身全面依法治国伟大实践,在新时代新征程上更好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新的征程上,人民法院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牢记初心使命,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依法履职尽责,永远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继续为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不懈努力,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①习近平:《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21年7月1日),载《求是》2021年第14期,第9页。
②习近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载《求是》2021年第5期,第6页。
③习近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载《求是》2021年第5期,第6页。
④《共产党宣言》,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39页。
⑤习近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载《求是》2021年第5期,第6页。
⑥《列宁全集》第三十三卷,人民出版社2017年增订版,第57页。
⑦《毛泽东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76页。
⑧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2014年10月20日),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93页。
⑨习近平:《在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上的讲话》(2021年2月20日),载《求是》2021年第7期,第14页。
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78页。
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78页。
⑫习近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载《求是》2021年第5期,第13页。
⑬习近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载《求是》2021年第5期,第13页。
⑭中共中央宣传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95页。
⑮习近平:《关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2019年5月7日),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60页。
⑯《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坚定不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载《人民日报》2015年3月26日,第1版。
⑰《习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全面深入做好新时代政法各项工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载《人民日报》2019年1月17日,第1版。
⑱习近平:《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政法队伍》(2014年1月7日),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55页。
⑲中共中央宣传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94页。
⑳《列宁全集》第二十二卷,人民出版社2017年增订版,第76页。
㉑习近平:《努力把我国建设成为网络强国》(2014年2月27日),载《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一卷,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198页。
㉒《习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全面深入做好新时代政法各项工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载《人民日报》2019年1月17日,第1版。
㉓《日知录·正始》。
㉔习近平:《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2014年1月7日),载《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一卷,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148页。
㉕习近平:《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2014年1月7日),载《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一卷,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148页。
㉖习近平:《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21年7月1日),载《求是》2021年第14期,第10页。
㉗《习近平对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更加注重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基导向切实推动政法工作高质量发展》,载《人民日报》2021年1月10日,第1版。
㉘习近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载《求是》2021年第5期,第13页。
㉙习近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载《求是》2021年第5期,第13页。
㉚参见习近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载《求是》2021年第5期,第1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