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七十八条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2.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3.认为调解有错误,但理由并非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4.当事人将生效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三条:......,判决、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三)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