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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某和等人虚假支付令监督案

日期:2023-09-02 来源:| 作者:| 阅读:14次 [字体: ] 背景色:        

靳某和等人虚假支付令监督案

【关键词】

虚构债务 虚假支付令监督 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张某全、陈某明、云某分别向城固县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称:被申请人靳某和在城固县做建筑工程时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张某全借款15万元、向陈某明借款28万元、向云某借款15万元,约定期限一年,并出具借条。逾期后经多次催要无果,现要求靳某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城固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3日分别作出(2019)陕0722民督6号、7号、8号支付令。2019年4月12日,张某全、陈某明、云某持支付令向城固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靳某和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12月28日,靳某和、夏某与陕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八公司城固项目部、王某虎、武某玲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纠纷一案,经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9)陕07民终14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陕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偿还靳某和、夏某借款人民币67万元及相应利息。2020年9月8日,法院收到该案执行款82.7427万元,张某全领取15万元执行款、陈某明领取18.7427万元执行款、云某领取15万元执行款。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线索来源 2021年5月,靳某和因付某正、云某、张某全未按约定将各自分得的执行款返还给自己,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调查核实 城固县人民检察院通过调阅法院相关案件审理及执行卷宗,询问靳某和、付某正、云某、张某全等人查明,靳某和在其与陕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八公司城固项目部、王某虎、武某玲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纠纷一案中享有债权。同时,系下列案件被执行人:1.2017年6月,王某申请执行靳某和偿还借款24万元;2.2019年1月17日,冯某诚申请执行靳某和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3.2019年6月4日,许某申请执行靳某和给付18.25万元。

2019年1月,靳某和、付某正、云某、张某全四人商议,由靳某和分别向云某、张某全、陈某明(付某正侄子)出具借条,云某等人持借条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并申请强制执行,参与分配靳某和与陕西某建设集团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纠纷一案中的执行款。执行完毕后,将取得的执行款退还给靳某和,靳某和给三人好处费。2020年9月8日,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纠纷一案进入执行并收到执行款82.7427万元,云某等三人以靳某和债权人身份参与分配,分别分得15万、15万、18.7427万元。陈某明分得的18.7427万元实际打进付某正账户。由于靳某和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在支付令债权受偿后,靳某和的债权人冯某诚未分得执行款,50万元本金及部分利息未获清偿,债权人许某分得10万元,尚有8.25万元未获清偿。

监督意见 2021年8月,城固县人民检察院针对城固县人民法院发出的三份支付令发出检察建议书。该院认为,靳某和、付某正、云某、张某全、陈某明等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骗取法院支付令,通过执行程序参与分配另案执行款,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司法秩序,建议撤销涉案支付令。同时,检察机关将靳某和等人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线索移送城固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监督结果 城固县人民法院接到检察建议后,作出(2021)陕0722民再2、3、4号裁定,裁定撤销(2019)陕0722民督6、7、8号支付令,驳回了云某、张某全、陈某明三人的支付令申请。城固县公安局于2021年10月26日对靳某和等人涉嫌虚假诉讼罪刑事立案。

【典型意义】

(一)注重加强对虚假支付令的检察监督。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民事纠纷,适用支付令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支付令生效后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支付令的取得程序较为便捷,有当事人利用支付令的上述特点,恶意串通、虚构债权债务,获取虚假支付令作为执行依据,侵害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在对民事诉讼活动监督时,要特别注重对非诉程序取得的执行依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查明是否存在虚构纠纷骗取法院支付令的情形。

(二)形成外部协作、内部配合的监督合力。检察机关对外与法院、公安局、司法局共同会签了《关于在防范和查办虚假诉讼中加强协作与配合的工作意见》,加大各政法机关防范和查办虚假诉讼的力度。要充分发挥已有制度的作用,注重通过检、警协作配合,整合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和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权,形成发现和打击虚假诉讼的合力。对内通过案件线索移送、人员共享、联合调查等多种方式,加强民事检察部门与刑事检察部门、控告申诉部门的协作配合,增强虚假诉讼监督意识,提升一体化检察监督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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