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富与陈某永房产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
【关键词】
逃避执行 依职权监督 调查核实 检察建议 司法惩戒
【基本案情】
陈某富因借款被王某诉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法院判令陈某富偿还王某借款本金210000元,并承担利息。陈某富上诉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2018年3月30日,王某向莲湖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莲湖区人民法院委托商南县人民法院将陈某富名下位于商南县城关镇西关村登记号为商改地批(2001)06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
2019年8月15日,陈某永(陈某富胞兄)向莲湖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其于2009年3月以20万元的价格从陈某富处购得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上房屋亦为其投资建造。2019年8月28日,法院裁定驳回陈某永异议。随后,陈某永以房屋权属纠纷起诉至商南县人民法院,要求陈某富返还房屋。2020年3月9日,法院作出(2020)陕1023民初39号民事判决,判令陈某富腾退并返还陈某永上述房屋。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线索来源 检察机关在摸排民事诉讼监督线索时发现,陈某永双目残疾,无生活来源,常年以政府给予生活补助为生,根本不具备修建房屋的经济能力。其胞弟陈某富名下财产被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陈某永提起执行异议、房屋权属之诉,具有双方恶意串通虚构房产纠纷,逃避民事生效判决执行的高度嫌疑。
调查核实 检察机关赴涉案房屋所在地实地查看、走访,查明该房屋共七层,一二层由陈某富一家居住,其余楼层已全部出售完毕。调取到其中一户的购房合同及购房款收条,该合同由陈某富与住户签订,房款收条由陈某富妻子王某出具;从供水、供电公司调取的住户缴费信息均以陈某富夫妇二人名义开具。同时,走访陈某永居住地,对其个人经济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查明陈某永因双目残疾被确定为五保户,常年靠领取低保生活,一直在商南县城周边租房居住。最后,重点对在原审诉讼中提供证言、建筑合同的建筑工队进行了调查。该工队工头证实陈某富以工程款相挟,胁迫其提供虚假证人证言。2020年8月,检察机关将陈某富、陈某永二人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线索移送商南县公安局。公安机关在侦查中查实原审判决依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收款收条、工程结算单等均系伪造。
监督意见 2020年10月,商南县人民检察院向商南县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认为陈某富为规避法院执行,与其兄陈某永恶意串通,伪造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房屋建设工程结算单等证据,通过执行异议、房屋权属之诉转移个人名下土地使用权及房产,严重侵犯了债权人合法权益,破坏了司法秩序,建议对陈某永与陈某富房产纠纷案依法再审。
监督结果 2020年12月29日,商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陕1023民监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再审本案。2021年6月25日,商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陕1023民再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陈某富为逃避法律责任、规避执行,与陈某永恶意串通,提起返还房屋的诉讼,通过虚假诉讼转移财产,规避执行,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判决:撤销商南县人民法院(2020)陕1023民初39号民事判决,驳回陈某永的诉讼请求。对陈某永罚款人民币10000元,对陈某富罚款人民币30000元,并处拘留15天。陈某富、陈某永二人涉嫌虚假诉讼案目前公安机关正在立案侦查中。
【典型意义】
(一)注重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手段,发现案件线索。虚假诉讼线索隐蔽性强、发现难,需要充分发挥调查核实职能。本案中,检察机关结合已掌握的陈某富执行案件信息、陈某永常年信访的情况,通过审查原案审判、执行卷宗,发现案件异常情况:诉讼主体关系密切、提起诉讼时间有伴随性、庭审异常顺利无对抗性、迅速结案息诉服判等,综合分析判断该案存在虚假诉讼情形,遂予以审查监督。
(二)注重借助外部力量,形成打击虚假诉讼犯罪检、警合力。在收集固定涉案初步证据后,及时将案件线索及相关证据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尤其是面对威胁骚扰证人、妨害司法办案的人员,通过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手段进一步控制嫌疑人,保护证人,警告妨碍司法的人员,补强关联证据,形成侦查、打击合力。最后,通过民事检察监督,有力震慑虚假诉讼当事人,提高其违法成本,取得了良好的监督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