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务须知】控告举报申诉指南
(一)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受理群众或单位对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行为的举报。
(二)受理举报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举报的范围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三)举报的方式
举报可以采用书面、口头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
(四)对举报人的保护
1、人民检察院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依法保护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2、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或举报人。
3、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对匿名信函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
4、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5、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如果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打击报复举报人不构成犯罪的,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五)对举报人的奖励
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大案要案,经侦查属实,被举报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给予精神及物质奖励。
(六)举报电话
(七)提倡实名举报
及时办理,专人跟踪,定期反馈,件件答复,七日内告知线索受理情况,检察机关管辖内的案件由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在三个月内,最迟不超过六个月答复案件查办情况;管辖外的案件,征得举报人同意后,转有关部门处理。
(八)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贪污案2、挪用公款案3、受贿案4、单位受贿案5、行贿案6、对单位行贿案7、介绍贿赂案8、单位行贿案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10、隐瞒境外存款案11、私分国有资产案12、私分罚没财物案。
二、渎职犯罪案件:1、滥用职权案2、玩忽职守案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案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5、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6、枉法追诉、裁判案7、民事、行政枉法制判案8、私放在押人员案9、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10、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1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12、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1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14、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15、违反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1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17、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18、环境监管失职案19、传染病防治失职案20、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2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22、放纵走私案23、商检徇私舞弊案24、商检失职案25、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26、动植物检疫失职案27、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28、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29、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30、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31、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32、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33、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34、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犯罪案件:
1、非法拘禁案2、非法搜查案3、刑讯逼供案4、暴力取证案5、虐待被监管人员案6、报复陷害案7、破坏选举案。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二、申诉指南
(一)受理申诉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申诉包括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二)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条件:
1、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民事调节、行政赔偿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或者违法执行行为已经发生;
2、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三)注意事项
民事申诉根据修改后于2013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1、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2、 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3、 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四)人民检察院不受理哪些申诉:
1、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2、判决解除婚姻或者收养等人身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3、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或立案的;
4、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终止审查和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的案件;
5、其他不属于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情形。
(五)提出申诉应提供的材料
1、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申诉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2、申诉人身份证明材料;
3、原案的相关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