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检察复查程序是指检察机关依据申请监督人的申请,对下级检察院作出的决定进行复查,以判断原决定是否正确,案件是否符合提起检察建议或抗诉条件的程序。该程序的启动主要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复查的对象是下一级检察院的监督结论。其办理程序是由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初核、由民事检察部门审查、作出监督结论并将决定书发送当事人。
关于监督复查案件办理的规定如果是当事人申请监督,只能向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不提请抗诉)决定的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查,而不能越级申请复查。如果是上级检察院依职权进行复查,则不受层级的限制,即可以依职权复查下一级或者下两级、三级检察院的不支持监督申请(不提请抗诉)案件。
《监督规则》第126条第1款规定的6种申请复查情形如复查申请人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一份政府会议纪要,拟以此份证据推翻原审裁判所认定的事实,民事检察部门经审查,发现该份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无关,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的判定亦无影响,遂可以认定当事人提出的复查请求不符合《监督规则》第1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径行作出复查维持决定。故民事检察部门在审查工作中,应当对《监督规则》第126条第1款规定的6种申请复查情形进行甄别判断并作为是否采取监督措施的考量因素。
民事监督案件申请复查的次数申请复查受案条件问题并非仅是控申检察部门的初核对象,同时也是民事检察部门的审查对象。根据《监督规则》第73条第1款第6项规定,民事检察部门发现控申检察部门移送的申请复查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应将案件退回控申检察部门,而是依法作出终结审查决定。
民商监督案件申请复查案件类型及期限一般以原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的落款时间为申请复查期限的起算点,但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检察机关送达法律文书的时间晚于法律文书落款时间的,可以送达时间为起算点。一般以当事人提交复查申请书的时间为申请复查期限的截止点,但以邮寄方式申请复查的,参照民事诉讼法第85条第4款规定,以信件寄出时间(如信封加盖邮戳上载明的寄出时间)为截止点。
民事复查制度实务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民事检察部门要遵循立法原意,准确理解民事复查制度中受案条件把握、审查与初核工作衔接、申请复查情形甄别、依职权复查程序启动、审查程序适用、结案处理方式、息诉息访等关键性内容,强化能动履职和协同履职,形成工作合力,推动民事复查工作高质量发展。
复查申请书申请人xxx因与xxx(案由)一案,不服xx人民法院作出的(xx)x民终xxx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向xx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xxxx年x月xx日,xx省人民检察院作出x检民监[xxxx]xxxxx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xxx向xxx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本案具备《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x项规定的情形,xxx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xx人民检察院x检民监[xxxx]xxxxx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并依法提出抗诉。
如何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复查民事案件走到了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这一步,绝大部分都只能向市检察院申请了,如果市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根据2021年8月1日正式施行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可以在一年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省检)申请复查一次。如果是省检察院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可以在一年内向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复查一次。
抓住“三个关键”做好民事监督复查要准确把握民事监督复查制度初核条件。《监督规则》第126条规定申请复查时由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初核,只有当符合法律明确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时,才可以移送民事检察部门。该规定是基于“受审分离”原则而对不同部门合理分工的综合考量,在实现检察权内部监督制约的同时有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也有效纾解了民事检察部门的办案压力。
民事检察复查制度的沿革与完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复查制度由原来内部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探索性工作正式上升为司法解释确立的一项民事检察制度。因此,有必要梳理民事检察复查制度确立的背景和过程,研究其理论基础和价值导向,进一步探讨办理民事复查案件应遵循的原则以及复查案件在初核和审查处理中的具体问题等,以期促进民事检察复查制度的不断完善,实现民事检察精准监督的目标和任务。
民事复查制度的检视与规范《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在司法解释层面确立了复查制度。复查具有确保个案准确的实体价值和实现内部监督的程序价值,但全面理解复查还需从公权监督和私权救济兼顾角度出发,检视梳理复查所涉及的内部监督与诉讼制度、上抗下与同级监督、证明标准和事实认定、司法终局与权利恣意、制度设计与现实运行等方面的关系,并基于此规范复查的启动、标准、初核等,加强其与相关内外部工作机制的衔接,从而更好地发挥复查的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