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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正式救济途径的最后一程,向上级检察院申请复查

日期:2023-10-05 来源:| 作者:| 阅读:14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事案件正式救济途径的最后一程,向上级检察院申请复查,你知道吗

民事案件经过了一审,二审,再审,再审被驳回或不服再审结果,当事人就该案件的正式救济程序在法院就算是走到头了,还想继续下去,就该跑检察院了。如果接下来检察院的申请也被驳回,在2021年8月1日前,这个案件正式救济程序算是走完了,还想继续的话就只能申诉和信访,这两者理论上没有时间和次数限制,但实际操作起来还在会有些意想不到的限制,当然能够翻盘的几率也是微乎其微。

2021年8月1日《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正式施行,该规则针对民事监督新增内容包括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认为人民检察院不依法受理其监督申请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监督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指令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存在明显错误的,可以在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

以下六种情形为复查的条件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有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4、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

5、有证据证明检察人员办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

6、其他确有必要进行复查的。

根据上述规定,民事案件的正式救济途径比以前又多了一道,简单解释就是不服下级检察院监督决定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查,对省检察院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一年内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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