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复查主体资格
实践中对原申请监督案件的申请人具备申请复查主体资格并无争议。现在的问题是,原申请监督案件的其他当事人因未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其能否对原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申请复查。由于原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对其他当事人有利,且其他当事人并未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根据民事诉讼权利处分原则,应视为其他当事人放弃申请检察监督权利,因此原则上其他当事人不能单独就原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申请复查。当然,为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参照《监督规则》第43条规定,如果原申请监督案件的申请人已申请复查且检察机关尚未审结,其他当事人也申请复查的,检察机关可以对其他当事人的复查请求一并审查。
(二)民商监督案件申请复查案件类型及期限
《监督规则》第126条第1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查的案件类型为检察机关对同级法院生效民事裁判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根据反向排除原理,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查的案件类型不应包括以下情形:(1)检察机关对当事人提出审判程序违法、审判人员违法、执行活动违法监督申请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2)上一级检察机关对下一级检察机关提请抗诉案件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3)最高检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4)检察机关作出的终结审查决定;(5)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抗诉或者提请上一级检察机关抗诉;(6)上一级检察机关作出的复查决定。需要说明的是,考虑与最高检原民行厅与控告厅《办理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第二次座谈会议纪要》第7条规定之间的延续性,《监督规则》仍将终结审查决定排除在申请复查范围之外。
(三)一年申请复查期限
一般以原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的落款时间为申请复查期限的起算点,但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检察机关送达法律文书的时间晚于法律文书落款时间的,可以送达时间为起算点。一般以当事人提交复查申请书的时间为申请复查期限的截止点,但以邮寄方式申请复查的,参照民事诉讼法第85条第4款规定,以信件寄出时间(如信封加盖邮戳上载明的寄出时间)为截止点。
(四)申请复查受案机关
根据《监督规则》第12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只能向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检察机关的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查。上级检察机关发现当事人越级申请复查的,对其复查申请不予接收并告知依法向下级检察机关申请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