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刘某祥、邓某珍诉某县人民政府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裁判结果监督不支持监督申请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公开听证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刘某祥与其母邓某珍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三件行政诉讼,分别请求撤销某县人民政府颁发给刘某兵、刘某族、刘某德、刘某常、刘某开等人的林权证。某县人民法院将三案并案审理,于2018年4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刘某祥、邓某珍自始未取得过争议林地相应的物权,对林权登记颁证行为没有行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超过起诉期限,裁定驳回起诉。刘某祥二人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刘某祥二人申请再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案件受理及调查核实。刘某祥二人不服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定,于2019年9月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某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调取案件卷宗,走访申请人所在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县林业局、县司法局等单位,先后6次听取刘某祥二人意见。根据刘某祥二人提交新证据等情况,决定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3人担任听证员,邀请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群众代表旁听。
听证过程。2020年4月2日,某市人民检察院在申请人刘某祥二人所在乡镇召开听证会。围绕刘某祥二人作为原告是否适格、是否超过起诉期限的议题,历经当事人陈述与申辩、质证辩论、最后陈述、听证评议等环节。
刘某祥二人出示了新证据“通知书”,以证明其有权享有争议地林权。另一方当事人某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对新证据发表意见,检察官、听证员进行了提问。三位听证员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形成一致评议意见:该“通知书”无公章,且内容不能证明其是村集体的意见,不应采信;在法院审理中刘某祥二人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对争议林地实施了使用、管理、收益的事实;案涉林权证颁证时间为2007年,被诉行政机关在法院审理时提交了公示表和说明等证据,足以证明在颁证过程中已进行过公示,刘某祥二人应当知道该颁证行为的具体内容,但直到2018年1月才提起诉讼,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
监督意见。某市人民检察院将听证员评议意见作为重要参考,经综合考量,认定刘某祥二人的申请监督理由不成立,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并在送达时继续释法说理,阐明检察机关不支持监督申请的理由和依据,刘某祥二人表示息诉服判。
【指导意义】
公开听证是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检察权与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相结合的重要方式,有助于提高检察机关审查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而且公开听证可以为当事人搭建平等对话、沟通交流的平台,从而为消弭分歧创造了有利条件。某市人民检察院充分运用听证的调查核实功能,通过刘某祥二人出示新证据、当事人发表意见、检察官与听证员提问、听证员评议等环节,对证据进行公开审查,有利于对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明力作出准确的审查判断,而且以公开促公信,为申请人接受检察机关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审查意见打下了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