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潘某英诉某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裁判结果监督抗诉行政拘留
【基本案情】
2014年1月15日,福建省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以下简称某区公安分局)以潘某英殴打郑某开致轻微伤为由,决定对潘某英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并罚款五百元,并于当日将潘某英送至某市拘留所执行拘留。某市拘留所当日发出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拘留决定未能执行。2014年6月20日,某区公安分局又针对潘某英的同一个行为作出内容、文号完全相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潘某英执行行政拘留。
2014年9月1日,潘某英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某区公安分局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某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潘某英的诉讼请求。潘某英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2015)×行终第143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潘某英申请再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案件受理及调查核实。2016年6月15日,潘某英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请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经查阅卷宗、调查核实,认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系某区公安分局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虽然申请人提出的原审判决采信证据不合法、违反举证分配原则等申请监督理由不成立,但被诉行政处罚存在以下违法情形:2014年1月15日,某区公安分局决定对潘某英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并罚款五百元,在送交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时,某市拘留所发出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随后某区公安分局将潘某英释放。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行政拘留执行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相关规定,应视为拘留决定机关同意停止执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决定终止执行。在事隔5个多月之后,某区公安分局重新作出相同文号、相同内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将潘某英再次执行拘留,亦明显违法。
监督意见。福建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行终第143号行政判决认定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系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2018年1月16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监督结果。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8日作出裁定,指令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2020年5月29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认为2014年1月1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应不再执行,公安机关对同一个行为再次作出内容完全相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一事重复处罚,程序违法,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及被诉行政处罚决定。
【指导意义】
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方式。人民检察院审查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坚持全面审查、精准监督。行政拘留属人身自由罚,是最为严厉的行政处罚。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不限于申请人的申请监督理由,对行政拘留的作出、执行等环节进行全面审查,查明被诉行政拘留处罚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其交付执行明显违法,原审判决确有错误,遂依法提出抗诉,监督纠正了错误的行政判决和违法行政行为,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