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民会纪要》发布前未经股东会决议的担保函被判决认定有效的,在纪要发布后能否申请再审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主张其出具的《保证函》未经公司股东会同意,故该担保无效。因其出具该《保证函》时,《九民会纪要》尚未公布施行,而《公司法》第16条第1款关于“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并未明确法律后果,违反该规定是否必然导致担保无效,在《九民会纪要》公布前,司法实践中的认识并不一致,且当事人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并未提起上诉,亦表明其对一审判决关于《保证函》效力认定的认可,其在判决生效后又申请再审主张《保证函》因未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而无效,其不应承担保证责任,有违诚信,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7866号再审申请人云浮市臻汇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强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及二审被上诉人云浮市德邦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