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庭审提交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但一二审法院未对此论述说理,被高院指令再审并中止判决执行。
2019年9月13日,甲驾车撞倒乙,乙经住院治疗后因自发性细菌性腹膜炎、肝破裂等原因死亡。交警认定甲负全责,司法鉴定表明乙系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疾病与交通事故致伤因素在死亡后果中为同等作用。
一审法院认为,若不考虑乙自身基础性疾病因素,由甲全额赔偿显失公平,故核定相关费用总额为678566.5元后,判决刘祺赔偿50%即339282.25元。乙家属不服上诉,认为该案与最高法24号指导案例及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1民终8287号民事判决书所记载案件事实相似,但二审法院未对指导性案例回应和说理,直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乙家属向辽宁高院申请再审,辽宁高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再审申请人提出本案与最高法颁布的第24号指导案例基本事实、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高度相似应同案同判,而原一、二审法院未论述说理,应参照该指导意见重新审理,遂指令原二审法院再审并中止原判决执行。
参考案例:(2021)辽民申52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