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诉律师网
 

再审 >> 再审案例

当事人庭审提交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但一二审法院未对此论述说理,被高院指令再审并中止判决执行

日期:2025-02-28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当事人庭审提交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但一二审法院未对此论述说理,被高院指令再审并中止判决执行。

2019年9月13日,甲驾车撞倒乙,乙经住院治疗后因自发性细菌性腹膜炎、肝破裂等原因死亡。交警认定甲负全责,司法鉴定表明乙系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疾病与交通事故致伤因素在死亡后果中为同等作用。

一审法院认为,若不考虑乙自身基础性疾病因素,由甲全额赔偿显失公平,故核定相关费用总额为678566.5元后,判决刘祺赔偿50%即339282.25元。乙家属不服上诉,认为该案与最高法24号指导案例及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1民终8287号民事判决书所记载案件事实相似,但二审法院未对指导性案例回应和说理,直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乙家属向辽宁高院申请再审,辽宁高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再审申请人提出本案与最高法颁布的第24号指导案例基本事实、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高度相似应同案同判,而原一、二审法院未论述说理,应参照该指导意见重新审理,遂指令原二审法院再审并中止原判决执行。

参考案例:(2021)辽民申5273号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3691255677。


 

扫一扫,关注

电话: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