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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重庆市检察院办理的邱守英(女)故意杀人抗诉案

日期:2023-02-08 来源:- 作者:- 阅读:52次 [字体: ] 背景色:        

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重庆市检察院办理的邱守英(女)故意杀人抗诉案

原审被告人邱守英因一棵树的权属问题与邻居周明华、夏辉容发生口角纠纷,于2014年2月11日凌晨6时许,趁周明华、夏辉容在户外做农活,持一把单刃刀来到周、夏二人家中,将其3岁的外孙罗某骐杀死、6岁的外孙女罗某雯砍成重伤。

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以邱守英犯故意杀人罪,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于2014年9月25日以原判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重庆市检察院经审查于同年12月8日派员出庭支持抗诉。重庆市高级法院二审于同年12月18日改判邱守英死刑立即执行,经报请最高法院核准,现已执行死刑。

案件评析:此案属死缓抗诉为死刑立即执行的故意杀人案件。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邻里纠纷引发的案件一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这两种要素同时出现在一个案件中,此案作出了判断取舍。原审被告人邱守英与邻居为一棵树的权属发生纠纷,有预谋地准备单刃刀,选择邻居家成年人在户外做农活的清晨,捅刺一名3岁男童20余刀致其当场死亡,后捅刺另一名6岁女童,致其身体、容貌毁损,构成重伤二级。重庆市两级检察机关认为,原审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区别于那些因普通邻里纠纷引发而直接针对矛盾对象实施的行为,其将无抵抗能力的两名儿童作为连续杀害的对象,犯罪后果严重,已属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办理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死刑案件,考虑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时,应当具体分析被告人的行为危害程度、从轻处罚是否有利于化解矛盾等因素。此案的办理,很好地贯彻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死刑案件办理和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精神,保证了死刑政策的准确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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