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检察院、九江市检察院办理的谢钱山强奸抗诉案
2012年5月2日凌晨2时许,原审被告人谢钱山在九江市解放军171医院住院部723病房陪护其母亲期间,趁71床女患者余某颈椎受伤行动不便,不顾余某反抗,强行与余某发生性关系。
九江市浔阳区法院以谢钱山犯强奸罪(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浔阳区检察院于2012年10月26日以原判认定犯罪未遂错误,应依法认定强奸既遂为由提出抗诉,九江市检察院经审查于2013年1月21日派员出庭支持抗诉。九江市中级法院二审采纳抗诉意见,于同年4月18日以谢钱山犯强奸罪(既遂)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
案件评析:此案属审查证据认真细致,在抗诉阶段补充到关键证据的案件。强奸未遂还是强奸既遂,被告人、被害人双方各执一词,唯有证据能够评判。九江市检察院从客观性证据的合法性和来源入手,查清了关键证据的数量和提取时间顺序,证实了强奸既遂的事实,谢钱山被改判为有期徒刑八年,犯罪分子得到了应有惩处。审查证据的目的在于查明案件事实,不枉不纵,此案的办理,体现了检察官的办案功底——查找证据中很好地运用了经验法则,证明犯罪中很好地运用了逻辑法则,值得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