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按撤回上诉处理的民事裁定申请再审,能否受理?
最高院答:不应予受理,如进入审查程序应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释法说理:《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虽仅规定了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两类裁定可以申请再审,但从立法技术及司法解释的原意来看,有且只有这两类裁定可以申请再审。《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十一种裁定类型,在审判实践中,裁定种类更是繁多,如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诉程序均适用裁定结案,对管辖权异议、保全和不予执行、准许和不准许撤诉、中止和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等亦由法院作出裁定。上述裁定一般是解决诉讼或非诉讼的程序性问题,不涉及案件的实体审理,而且有相应救济途径,如提出复议、异议等,此类裁定申请再审既无必要也缺乏依据。
观点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76辑)
备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审判监督程序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也提到该问题,认为如果不能对该类裁定再审,让当事人转而对生效的实体一审判决申请再审,似乎能保护当事人权利,但此时当事人往往会面临6个月申请再审的障碍。考虑到该类裁定错误的原因往往是二审法院在开庭通知送达、诉讼费交纳、庭审处理不当等存在明显错误,可对其申请再审予以适当放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