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依据进入再审程序的,执行异议之诉是否应当中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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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申请执行人甲依据民事判决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乙所有的房屋,该房屋已被查封,案外人丙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遂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在执行异议之诉审理过程中,执行所依据的民事判决被再审法院提审进入再审程序。
问题:执行异议之诉应如何处理?
一、相关的司法观点(最高院、高院)
1.江苏高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办理工作指引(一)》
八、执行依据提起再审时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处理
1.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期间,据以执行的生效裁判被提起再审的,应当中止审理。
2. 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经再审被撤销,无需对争议的执行标的继续执行,案外人、当事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根据下列情形予以处理:
(1)按照一审程序审理的,应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按照二审程序审理的,应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起诉;
(3)按照再审程序审理的,应裁定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起诉。
3. 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经再审被撤销,但新作出的执行依据仅调整了债权数额或债务履行方式,仍需对执行异议之诉的标的继续执行的,执行异议之诉应继续审理。
2.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3424号》
二、二审法院应否中止审理程序并等待执行依据的再审结果
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过程中,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进入再审程序,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应否中止审理并等待执行依据的再审结果,不能一概而论。本案中,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云民申1032号民事裁定,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民事调解书被裁定再审,是因为调解书确定承担责任的两个担保人未参与调解程序,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无涉农行云县支行金钱债权是否存在、案涉不动产抵押权是否有效等影响曹成云能否排除执行的事由。在各方当事人都不否认存在有效登记的抵押权、曹成云并非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商品房消费者的情况下,调解书的再审结果不影响对曹成云能否排除执行的判断,本案审理并非必须以执行依据的再审结果为依据。
二、分析
首先,须知执行异议之诉属于执行程序的衍生诉讼,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以存在执行案件且执行案件尚在执行过程中为前提。如果执行案件不存在,则不存在执行异议,甚至执行异议之诉的问题,也因此执行依据是为关键。
观之江苏高院的规定,其意亦在于此。但笔者有些许不同认识,其规定中“被提起再审”似有不妥。审判监督程序分为审查和再审两个阶段,再审审查并不会导致执行依据的变更问题,只有进入再审程序才会导致执行依据的变化,也因此才会导致执行程序是否能够继续,进步导致执行异议之诉应如何处理的问题。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是否进入再审程序(一般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大概率会发生变化),而再审审查并不会导致执行依据变更的问题,且《民事诉讼法》也规定只有在进入再审程序之后,才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因此,江苏高院规定 “被提起再审”,从其文义上看应指申请再审,而非进入再审程序,故以其作为中止执行异议之诉审理的条件不妥。
观之最高院的判决意见,其除上述江苏高院规定的条件外,还给出了“实质审查”的条件,即不能进入再审程序就裁定中止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还应审查作为执行依据的判决所支持的债权(或者债权本身)是否会被变更,但这里的变更应是指全有、全无,即支持该债权或者不支持该债权(债权本身存在或者不存在),而不是数额上的变化(如1000万债权,变更为800万债权)(结合江苏高院的规定3)。此点,从最高院判决中所指的仅因程序问题(“两个担保人未参与调解程序”)不会导致作为执行依据的债权收到影响即可看出。因此,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了自己的条件,即执行依据进入再审程序+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债权会受到全有、全无的影响。
本文结合江苏高院及最高院的意见,得出结论:执行依据进入再审程序+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债权不会收到全有、全无的影响(改判不支持),则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应当中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