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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后未上诉,又申请再审,法院是否受理?

日期:2023-06-06 来源:| 作者:| 阅读:54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审判决后未上诉,又申请再审,法院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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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后未上诉,又申请再审,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无明确规定,故,在实务中争议很大。

一、最高法院主要观点

最高法院民二庭第13次法官会议纪要认为,应对无正当理由不上诉的再审申请权予以限制。因为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才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而使得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

在此次法官会议纪要简略列举了属于正当理由的一些情形: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时有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等。

由此可见,不上诉的再审申请权是否应受到限制,取决于申请人对未上诉是否有过错、是否怠于行使诉权。

二、最高法院典型案例

1

(2022)最高法民申238号裁定

申请人在一审中缺席庭审,未提交答辩意见又未提交任何证据,懈怠行使诉讼权利,视为放弃自身权利,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程序,故,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2

(2021)最高法民申7513号、(2019)最高法民申1613号裁定

当事人未提出上诉,应视为对一审判决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均认可,属于对自身实体权利及程序权利的处分,故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3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74辑)

对于一审判决中已经作出认定的问题,如果当事人在上诉时没有提出异议,表示其放弃针对该部分问题的诉讼权利,应视为对一审判决相关认定的认可。申请再审时再对此问题提出异议,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所以,当事人再以此为由主张二审判决错误并申请再审,显然不能成立。

4

(2020)最高法民申788号裁定

申请人未提起上诉而直接申请再审,是为规避诉讼费缴纳义务及有关管辖的规定,故仅从程序上而言,就应直接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三、最高检观点

2018年9月15日,最高检发布关于停止执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二条的通知。原《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32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可以上诉但未提出上诉,后又向检察院申请再审监督的,检察院不予受理。该通知改变了检察院的一贯做法,认为当事人针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提出的监督申请,无论是否提出过上诉,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均应依法受理。

最高检的此次观点变化让未提起上诉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监督有了些许希望。笔者检索到,上述通知发布后,在(2019)粤20民抗10号案件中,广东省中山市检察院就根据该通知的规定向法院提出抗诉,让案件得以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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