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费承担问题不属于法定再审事由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本案鉴定费用负担问题。案件鉴定费用的负担系人民法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依职权作出的决定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申请事由,故本院不予审查。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3649号陕西森茂闳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柱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