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裁判观点:在违约方承诺继续履行剩余义务情况下,可不直接判令其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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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虽产生纠纷,但合同大部分已经履行完毕的情况下,违约方又明确表示愿意继续履行剩余合同义务的,不宜直接判决违约方承担违约金。但为了督促合同的履行和纠纷的解决,可以判令在判决下达后如违约方仍不自动履行剩余义务的,除应继续履行外,还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支付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民再32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世纪爱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酒都老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安县吉庆商贸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波。
再审申请人世纪爱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爱心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酒都老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都老窖集团公司)、江安县吉庆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庆商贸公司)、李波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民终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2020)最高法民申70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世纪爱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彬,被申请人酒都老窖集团公司的原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雪到庭参加诉讼。吉庆商贸公司、李波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世纪爱心公司再审请求:1.撤销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5民初3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改判酒都老窖集团公司、吉庆商贸公司、李波连带支付违约金1260万元及律师费35万元;2.改判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5民初3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判令酒都老窖集团公司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酒都老窖”字样;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酒都老窖集团公司、吉庆商贸公司、李波承担。事实与理由:1.三被申请人约定转让给申请人的“酒都老窑”商号仍与被申请人控制的其它商业主体存在混淆,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致使申请人的核心利益受到损害。(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之规定,申请人购买宜宾酒都老窑酒业股份有限公司97%的股份,收购前声明资产包含“酒都老窑”专用名称,申请人把“酒都老窑”商号作为除固定资产外的核心资产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列为独立条款,足见申请人对该部分无形资产的重视程度,“酒都老窑”字号属于收购的核心资产,是股权转让合同目的之一。具体有两种实施路径:一是按《股权转让合同》3.6条约定,由酒都老窖集团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二是按《补充协议(二)》约定,剥离酒都老窖集团公司资产后进行股权零价值转让。《补充协议(二)》有“李俊科、李吉勇、李波”签名,同时该三人系酒都老窖集团公司股东,被申请人及其股东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属于违约行为。(2)《补充协议(二)》约定“其余甲方使用‘酒都老窖’字号的公司甲方应予以更名或注销处理,未经目标公司授权不得使用该字号以免与目标公司产生关联歧义。”如果基于被申请人“以宜宾酒都老窑商贸有限公司”系独立主体抗辩,则约定的“其它酒都老窖字号公司更名”将无法实现,所以只要存在被申请人实际控制的商业主体使用“酒都老窖”字号即属于违约行为。宜宾酒都老窑商贸有限公司由被申请人实际控制,有协助变更公司字号的义务。2.被申请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向申请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该行为构成违约,申请人为此起诉请求继续履行合同,一审法院按合同标的收取诉讼费42万余元,应由被申请人承担。3.被申请人还存在如未提交实收资本合规发票、未按会计制度建立账户、未办理竣工结算、未进行纳税鉴定、宜宾市酒都老窖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收入未纳入目标公司资产、不及时交接目标公司资产、拒绝申报企业/个人所得税、拒绝交纳土地使用税、企图使用“酒都老窖”字号等明显违背诚信的行为及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表现。4.申请人起诉状第三项请求原文是:“请求贵院判令酒都老窖集团公司、吉庆商贸公司、李波不再使用四川酒都老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字”,从未提出移交公章及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请求。一审判决未对申请人的该请求作出处理,其判项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确定的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
酒都老窖集团公司辩称,其已经按照《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没有违约行为。目标公司97%的股份已经转移登记,酒都老窖集团公司也按照原审判决的内容交付公司公章、变更法定代表人,世纪爱心公司已经实现了合同目的。酒都老窖集团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已经披露、移交了绝大部分资产和财务凭证,并已经制作财务审计报告移交给世纪爱心公司,不会让世纪爱心公司对接受目标公司之前的债务承担责任。至于税务鉴定,由于客观原因无法进行。对于世纪爱心公司接收目标公司之前产生的税务问题,酒都老窖集团公司应当承担的部分不会回避。宜宾市酒都老窖商贸有限公司不是合同相对方,世纪爱心公司无权对其主张权利。宜宾市酒都老窖商贸有限公司、酒都老窖集团公司、目标公司在法律上都是独立的主体,彼此之间没有法律关系。酒都老窖集团公司发送解除合同通知的原因是世纪爱心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不能据此认定酒都老窖集团公司违约。关于酒都老窖公司更名的问题,合同约定不明确,酒都老窖集团公司积极履行原审判决,移交了公章并变更法定代表人,已履行完毕合同义务。酒都老窖集团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并没有违约行为,如果法院认为酒都老窖集团公司违约,违约金也应当予以调减。
吉庆商贸公司、李波提交书面意见称,同意酒都老窖集团公司的答辩意见。
世纪爱心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酒都老窖集团公司、吉庆商贸公司、李波继续履行与世纪爱心公司签订的《宜宾酒都老窖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2.判决酒都老窖集团公司、吉庆商贸公司、李波立即履行2017年6月26日签订的《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一)》中第二条约定的义务:即提供目标公司成立以来全部会计凭证及原始资料,并由酒都老窖集团公司、吉庆商贸公司、李波委托第三方专业的财务公司对目标公司做完整审计及纳税鉴定后交给世纪爱心公司;3.判决酒都老窖集团公司、吉庆商贸公司、李波不再使用“四川酒都老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字,全部剥离该公司的子公司及相应资产,在其不存在任何债务的情况下,以零价值转移至世纪爱心公司指定人名下;4.判决酒都老窖集团公司、吉庆商贸公司、李波连带支付世纪爱心公司违约金1260万元(6300万元×20%);5.判决酒都老窖集团公司、吉庆商贸公司、李波连带支付世纪爱心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用35万元;6.判决酒都老窖集团公司、吉庆商贸公司、李波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6月15日,酒都老窖集团公司、吉庆商贸公司、李波(甲方)和世纪爱心公司(乙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约定酒都老窖集团公司转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宜宾酒都老窖股份有限公司)60%股权,吉庆商贸公司转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30%股权,李波转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7%股权,标的股权合计为97%,李波保留目标公司3%股权,世纪爱心公司分三期支付对价6300万元。
该合同条款记载:“1.3本次转让标的股权不含目标公司的债务,本协议附表1《债务清单》及转让前未披露债务,不含目标公司转让前欠缴的税务责任;甲方应当根据本协议约定剥离、承担目标公司所有债务,该等需要剥离的债务、负担等,不包含在本次收购的标的股权权益内,均由甲方负责清偿。在本次股权转让过渡期间及之后发现的,按等额扣减应付甲方的转让价款;剩余股权转让款不足扣减的,由甲方予以补偿支付给乙方。3.3甲方承诺目标公司资产、税务状况真实,在乙方签订本协议后发现目标公司资产与附件1清单不真实的情况下,按清单价值予以相应扣减股权转让款;因甲方个人对外债务或目标公司股权转让前债务超过乙方应付股权转让款的,由甲方全额赔偿乙方,由甲方提供第三人江安县宜江石油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3.6为避免酒都老窖集团公司在股权转让后与目标公司产生关联关系,转让方1在转让目标公司股权后需更改名称,不得使用‘酒都老窖’的字号,并将企业名称无偿转让给乙方使用。4.3乙方应在甲方完成本协议第三条3.4约定的先决条件后,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三期股权转让款贰仟壹佰万元(RMB:21000000.00),该股权转让款按甲方与七建公司就(2017)川1529执恢8号执行案和解协议金额由目标公司付至甲方指定执行和解账户或甲方指定其它账户;付清执行款后的剩余款项由乙方付至甲方指定的第4.1款宜宾市酒都老窖商贸有限公司尾号为3762的工行账户;甲方未按规定时间达成协议的,或其它原因导致七建公司就(2017)川1529执恢8号执行案扣留目标公司资产的,由甲方承担相应的损失。4.4在乙方向甲方支付后续股权转让款前,如发现未披露债务或财产价值未移交导致损失,甲方应向乙方全额赔偿该价值损失。5.1乙方向甲方支付首期股权转让价款当日,甲乙双方共同监管目标公司的公章及资产;乙方协助甲方处理目标公司及甲方的债权债务;双方签订本协议后,甲方及名下商贸公司继续销售目标公司产品,但销售收入纳入目标公司资产。8.4甲方承诺承担目标公司在股权转让前的所有税务风险,保证目标公司在股权转让基准日前依法纳税,未违反法律法规,不会产生任何税务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补税、罚款、行政处罚而造成的损失);如因前述事项给乙方或目标公司造成任何损失的,甲方应当按本协议1.3条款约定承担责任。8.6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实收资本为59219955.00元,其未交资本780045.00元由乙方在应付甲方股权转让款中直接扣除,交付目标公司验资及支配,甲方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行为。10.1完成交接后,若出现第三方债权人直接向公司主张债权的,乙方应通知甲方,经甲方确认属实后,由甲方直接支付,若甲方因未及时支付而由交接后的公司或乙方承担了支付义务的,乙方及交接后的公司有权向甲方追偿。10.2完成交接后,若出现本合同1.3、3.3、4.4、5.4、8.8、8.9等所述债权人以司法途径向公司主张债权的,由甲方承担诉讼费、律师费及相关债权;若甲方未及时支付而由交接后的公司或乙方承担了支付义务的,乙方及交接后的公司有权向甲方追偿。若该主张的债权经确认为交接后形成,由交接后的公司及乙方清偿该笔债务,并承担诉讼费和甲方支付的律师费。11.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股权变更义务,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或甲方所做的保证和承诺,乙方可选择本合同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并按股权转让价款的20%向甲方收取违约金。11.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或乙方所作的保证和承诺,甲方可选择本合同继续履行或解除本合同,并按股权转让价款的20%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2017年6月26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一)》,对付款条件及财务审计进行补充。该合同载明:“二、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叁仟万元(RMB:30000000.00)之前,甲方应配合提供目标公司成立以来的全部会计凭证及原始资料,由第三方专业的财务公司对目标公司做完整审计报告及纳税鉴定,乙方按审计公司、税务咨询公司要求预留部分转让款用于目标公司承担转让前的税务责任,在目标公司完税后将剩余转让款支付给甲方。”
2017年7月13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二)》,该合同载明:“一、原约定乙方付甲方第二期股权转让款叁仟万元之前,目标公司需做完整审计报告及纳税鉴定,甲方现申请提前支付,乙方同意财务、税务审计前乙方支付甲方贰仟万元,其余壹仟万元在完成财务、税务审计后支付给甲方;四、按《股权转让合同》3.6款的规定,甲方不再使用‘四川酒都老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称,甲方保证6个月内全部剥离该公司的子公司及相应资产,在其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的情况下,以零价值转移至乙方指定人名下;甲方同意清偿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2017)川1529执恢8号执行案债务,(第三期股权转让款)尚有剩余部分,在甲方将‘四川酒都老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称转移到乙方名下后十天内支付。其余甲方使用‘酒都老窖’字号的公司甲方应予在更名或注销处理,未经目标公司授权不得使用该字号以免与目标公司产生关联歧义。”
2017年7月6日世纪爱心公司付清了第一期1200万元转让款,2017年7月11日目标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世纪爱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伍倩雯。酒都老窖集团公司、吉庆商贸公司、李波于7月聘请会计邓平和刘跃琼整理目标公司账目,世纪爱心公司财务人员黄孝文给予指导。账目整理完毕后全部移交世纪爱心公司,并聘请四川驰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川驰诚审字(2017)A-113号审计报告》,该报告载明审计了目标公司2014年-2017年6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并由于以下事项导致审计报告保留意见:1.存货账面余额7,612,281.07元(其中原材料8,410.00元、产成品5,075,857.67元、在产品2,528,013.4元),占资产总额的11.89%。贵公司未建立相应库存明细账,导致我们无法实施盘点及其他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2.在建工程账面余额49,537,598.8元,占资产总额的77.39%,系修建车间、库房、办公楼、宿舍楼等费用,贵公司未按照基本建设相关会计制度单独建立相应账册,未办理竣工决算。
2017年7月13日,世纪爱心公司按照《补充协议(二)》第一项的约定向酒都老窖集团公司、吉庆商贸公司、李波支付了2000万元;2017年12月1日,世纪爱心公司虽认为未达到《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约定的第二期付款条件,仍再次支付850万元。2017年9月11日,目标公司97%的股权变更登记至世纪爱心公司名下后,世纪爱心公司开始全面接管并实际控制目标公司。依照《股权转让合同》第4.3条的约定,世纪爱心公司依约向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支付(2017)川1529执恢8号所涉案款1100万元,剩余1000万元世纪爱心公司认为该执行案再审并未审理终结,且《补充协议(二)》约定的付款条件未成就,《股权转让合同》第8.6条约定的未交资本78.0045万元也未扣除,暂未支付。2017年11月30日和2017年12月19日酒都老窖集团公司、吉庆商贸公司、李波向世纪爱心公司发出解除《宜宾酒都老窖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的通知和《通知》,认为爱心公司未按约支付股权转让款,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并根据合同支付违约金1260万元。世纪爱心公司认为其在合同签订后一直积极付款,接收目标公司后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是酒都老窖集团公司、吉庆商贸公司、李波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字号变更、审计及纳税鉴定等义务却无理要求解除合同,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另查明,因案外人唐川起诉酒都老窖集团公司等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裁定保全了酒都老窖集团公司在江安县宜江石油有限公司90%的股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才解封。现有三家公司使用酒都老窖字号,分别是:宜宾市酒都老窖商贸有限公司、宜宾酒都老窖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酒都老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酒都老窖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7年3月9日变更为赵祖芬,其股权为100%。
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世纪爱心公司陈述其第三个诉讼请求“判决酒都老窖集团公司、吉庆商贸公司、李波不再使用‘四川酒都老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字,全部剥离该公司的子公司及相应资产,在其不存在任何债务的情况下,以零价值转移至世纪爱心公司指定人名下”即为要求酒都老窖集团公司在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的情况下,将股东和法人变更在世纪爱心公司指定人名下。酒都老窖集团公司、吉庆商贸公司、李波认为零价值转让仅是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世纪爱心指定人名下并将公章交予世纪爱心公司,在公司股权解封后愿意履行。酒都老窖集团公司、吉庆商贸公司、李波陈述宜宾市酒都老窖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祖芬为吉庆商贸公司股东,其与酒都老窖集团公司和吉庆商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俊科及李波为母子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焦点为:一、交付全部会计凭证及原始资料、由第三方做完整的审计及纳税鉴定是否能够实现以及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二、不再使用“四川酒都老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字,全部剥离该公司的子公司及相应资产,在其不存在任何债务的情况下,以零价值转移至世纪爱心公司指定人名下是否包含转移酒都老窖集团公司股权及宜宾市酒都老窖商贸有限公司是否属于双方合同约定的不能使用“酒都老窖”字号的公司;三、双方当事人是否构成违约,违约责任如何分配;四、世纪爱心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是否应该得到支持;五、案涉合同是否继续履行。
针对争议焦点一交付全部会计凭证及原始资料、由第三方做完整的审计及纳税鉴定是否能够实现以及对合同履行的影响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关于会计凭证及原始资料,酒都老窖集团公司、吉庆商贸公司、李波已将目标公司现有的会计凭证及原始资料整理移交,世纪爱心公司认为缺失的部分其实是由于酒都老窖集团公司、吉庆商贸公司、李波在经营目标公司时没有按照财务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开具发票建立帐册,现在已经无法补齐,从而导致第三方无法做出完整的审计及纳税鉴定。但世纪爱心公司要求完整的审计及纳税鉴定的目的在于防范目标公司在股权交易前的产生的财务和税务风险,在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中均对可能产生的财务和税务风险的分担做了明确约定,在股权转让以前的风险由酒都老窖集团公司、吉庆商贸公司、李波承担,如果世纪爱心公司因此造成了损失,均可以要求酒都老窖集团公司、吉庆商贸公司、李波承担责任。因此,就算无法形成完整的审计和纳税鉴定,世纪爱心公司的实际权益也有充分的保障。如在后期因此造成了世纪爱心公司的损失,可以另行起诉解决。
针对争议焦点二不再使用“四川酒都老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字,全部剥离该公司的子公司及相应资产,在其不存在任何债务的情况下,以零价值转移至世纪爱心公司指定人名下是否包含转移酒都老窖集团公司股权及宜宾市酒都老窖商贸有限公司是否属于双方合同约定的不能使用“酒都老窖”字号的公司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合同约定的零价值转移酒都老窖集团公司至世纪爱心公司指定人名下不应包含转移股权。因为股权是公司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权利,在本案签订的合同中,没有酒都老窖集团公司股东的授权和签名,作为企业法人无权代股东处分权利。因酒都老窖集团公司、吉庆商贸公司、李波认可零价值转让是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世纪爱心公司指定人名下并将公章交予世纪爱心公司,并愿意履行。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酒都老窖集团公司被法院查封的股权己解封,实际履行条件也已成就。一审法院依法认定零价值转让即为酒都老窖集团公司、吉庆商贸公司、李波将酒都老窖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到世纪爱心公司指定人名下并将公章交予世纪爱心公司控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酒都老窖集团公司、吉庆商贸公司、李波使用“酒都老窖”字号的公司应予更名或注销处理,未经世纪爱心公司授权不得使用该字号以免与目标公司产生关联歧义。但宜宾市酒都老窖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权在合同签订前三个月就已变更为赵祖芬个人,虽然赵祖芬与酒都老窖集团公司和吉庆商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俊科及李波为母子关系,但本案酒都老窖集团公司、吉庆商贸公司、李波均不是宜宾市酒都老窖商贸有限公司股东。企业法人是独立的,该公司没有在世纪爱心公司和酒都老窖集团公司、吉庆商贸公司、李波的股权转让中作出更名的承诺或签订相关协议,一审法院认为世纪爱心公司无权要求案外企业宜宾市酒都老窖商贸有限公司不能使用“酒都老窖”字号,进行更名。
针对争议焦点三双方当事人是否构成违约,违约责任如何分配问题。一审法院认为通过争议焦点一的分析已知酒都老窖集团公司、吉庆商贸公司、李波的违约在于客观原因无法完成。而世纪爱心公司迟迟未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则是对于酒都老窖集团公司、吉庆商贸公司、李波没有完全履约行使的先履行抗辩权。双方当事人在这次交易中均非出于主观故意不履行合同义务,均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针对争议焦点四世纪爱心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是否应该得到支持问题。一审法院认为,虽然世纪爱心公司提交了《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但在本次股权交易中双方均因为客观原因造成了合同约定未能履行,在诉讼中也都聘请了律师,各自应承担己方聘请律师产生的费用,对于世纪爱心公司的这一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针对争议焦点五案涉合同是否继续履行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均应继续履行。理由如下:案涉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后签订,合法有效。在合同签订后,为了实现合同目的,世纪爱心公司公司支付了5150万元股权转让款,实际接管了目标公司并进行了大量的投资,酒都老窖集团公司、吉庆商贸公司、李波也配合世纪爱心公司变更了法定代表人和股权登记,合同基本目的已经实现。会计财务凭证的交付、由第三方做完整的审计及纳税鉴定、剩余股权转让款未按时支付等都是由于客观原因造成,且并不能构成根本违约,合同应该继续履行。
综上所述,世纪爱心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四川酒都老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安县吉庆商贸有限公司、李波继续履行与世纪爱心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宜宾酒都老窖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二、四川酒都老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安县吉庆商贸有限公司、李波于本判决生效30日内将四川酒都老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章交予世纪爱心资产管理公司并将法定代表人变更至世纪爱心公司世纪爱心资产管理公司指定人名下;三、驳回世纪爱心资产管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1550元,由世纪爱心资产管理公司负担210775元,由四川酒都老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安县吉庆商贸有限公司、李波负担210775元。
世纪爱心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酒都老窖集团公司、吉庆商贸公司、李波连带支付违约金1260万元以及世纪爱心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3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酒都老窖集团公司、吉庆商贸公司、李波承担。
二审过程中,酒都老窖集团公司、吉庆商贸公司、李波提交了以下证据:1.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民初232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17)川0107执保36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2018年8月7日《工作联系函》、顺丰速运邮寄单;3.2019年3月8日《催告函》、顺丰速运邮寄单。拟证明:1.经案外人唐川向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申请,酒都老窖集团公司在江安县宜江石油有限公司90%的股权于2018年5月底解冻;2.股权解冻后,且在本案一审诉讼尚未终结前,酒都老窖集团公司、吉庆商贸公司、李波就多次向世纪爱心公司表达意愿,同意将酒都老窖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至世纪爱心公司指定人名下及将公章交付给世纪爱心公司,但世纪爱心公司对此并未实质回应。
世纪爱心公司质证意见:1.对于民事裁定书与协助执行通知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涉及案外人唐川的案件于2017年7月就达成了调解,在签订调解协议后,世纪爱心公司就按调解协议所确认的金额,将150万元款项转至案外人唐川账户,故酒都老窖集团公司、吉庆商贸公司、李波在转款后就应按照《补充协议(二)》第四条的约定,在六个月内积极的促成股权解封,但酒都老窖集团公司、吉庆商贸公司、李波在2018年5月18日之前都没有做出任何的申请行为,其怠于履行义务,构成违约。2.对于工作联系函与顺丰速运邮寄单,世纪爱心公司没有收到2018年的工作联系函,2019年的工作联系函收到了的。
二审法院认证意见:因世纪爱心公司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且证据载明的内容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应予以采信,其证明力应结合全案证据和事实综合评判。
二审法院另认定下列案件事实:宜宾市酒都老窖商贸有限公司的现任法定代表人为万继良。2015年7月7日,目标公司作为付款方向案外人唐川分两次转款,用于偿付案外人唐川与酒都老窖集团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因达成调解而应付款项,金额分别为1400000元、1800000元。
二审法院认定的其他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酒都老窖集团公司、吉庆商贸公司、李波是否违反《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而应承担违约责任和律师费。
本案中,世纪爱心公司称酒都老窖集团公司、吉庆商贸公司、李波出具的债权债务资料及工商登记资料不真实、未按照约定将含有“酒都老窖”字号的企业名称变更或注销,已构成违约,并据此主张酒都老窖集团公司、吉庆商贸公司、李波应承担违约金1260万元及律师费35万元。对此,二审法院分析评判如下:
关于债权债务以及工商登记资料是否真实的问题。首先,世纪爱心公司在接收目标公司后,收到了以目标公司为被告的案件,因此,酒都老窖集团公司、吉庆商贸公司、李波确实存在未完整披露目标公司债务的情形,但根据《股权转让合同》第1.3条“本次转让标的股权不含目标公司债务,本协议附表1《债务清单》及转让前未披露债务,不含目标公司转让前欠款的税务责任;甲方应当根据本协议约定剥离、承担目标公司所有债务,该等需要剥离的债务、负担等,不包含在本次收购的标的股权权益类,均由甲方负责清偿。在本次股权转让过渡期间及之后发现的,按等额扣减应付甲方的转让款;剩余股权转让款不足扣减的,由甲方予以补偿支付给乙方”的约定,双方对未披露债务的处理方式进行了明确约定,如未披露的债务经确认并向第三人偿付后,世纪爱心公司可以从股权转让款中扣减。因此,即使存在未披露债务,世纪爱心公司也可以在股权转让款中扣减,而且目标公司的股权已过户给世纪爱心公司,现世纪爱心公司也没有举证证明未披露债务的行为给其造成了损失,世纪爱心公司以此主张酒都老窖集团公司、吉庆商贸公司、李波违约并要求其承担违约金的依据不充分。其次,关于世纪爱心公司提出酒都老窖集团公司股东会决议上股东签字不真实的问题,该行为是股权转让方酒都老窖集团公司就股权转让的内部决策行为,现对外已完成股权过户,对世纪爱心公司没有影响,世纪爱心公司以该行为构成违约并要求承担违约金的依据也不充分。
关于是否按照约定将含有“酒都老窖”字号的企业名称变更或注销的问题。首先,关于酒都老窖集团公司未按期更名或注销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根据《补充协议(二)》第四条“按《股权转让协议》3.6款的规定,甲方不再使用‘四川酒都老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称,甲方保证6个月内全部剥离公司的子公司及相应资产,在其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的情况下,以零价值转移至乙方指定人名下;甲方同意清偿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7)川1529执恢8号执行案债务,(第三期股权转让款)尚有剩余部分,在甲方将‘四川酒都老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称转移到乙方名下后十日内支付”的约定,酒都老窖集团公司应在其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的情况下6个月内完成更名或注销,且世纪爱心公司也应代为清偿完涉及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7)川1529执恢8号案”的款项,但世纪爱心公司并未完全履行代为清偿责任,虽然世纪爱心公司称未清偿完毕是因为酒都老窖集团公司对该案申请再审,但其未提供证据,且申请再审亦不影响案件执行。同时,酒都老窖集团公司的股权因案外人唐川的申请被法院查封,在案外人唐川未申请解封的情况下也无法办理更名或注销。综上,酒都老窖集团公司在其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的情况下完成更名或注销的条件不成就,也无证据证明是基于酒都老窖集团公司的原因导致更名或注销条件不成就,故世纪爱心公司以酒都老窖集团公司未在6个月内进行更名或注销的行为违约并要求承担违约金的依据不充分。其次,关于宜宾市酒都老窖商贸有限公司是否应更名或注销的问题。宜宾市酒都老窖商贸有限公司不是《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合同当事人,《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对其没有约束力,虽然当时的法定代表人赵祖芬与酒都老窖集团公司、吉庆商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俊科及李波存在亲属关系,但该关系并不影响企业法人的独立地位,故世纪爱心公司无权要求宜宾市酒都老窖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更名或注销,其以宜宾市酒都老窖商贸有限公司未进行更名或注销而违约并要求酒都老窖集团公司、吉庆商贸公司、李波承担违约责任的理由不成立。
关于世纪爱心公司因本案而产生的律师费35万元是否应由酒都老窖集团公司、吉庆商贸公司、李波承担的问题。世纪爱心公司以酒都老窖集团公司、吉庆商贸公司、李波违约而提起本案诉讼,根据前述分析,世纪爱心公司要求酒都老窖集团公司、吉庆商贸公司、李波承担违约责任的理由均不成立,故因此而产生的律师费应由其自行承担。
另外,关于世纪爱心公司上诉主张,一审法院收取诉讼费是按照合同标的确定的,但判决结果仅是未支持世纪爱心公司要求的违约金和律师费,故诉讼费与律师费应按照比例由酒都老窖集团公司、吉庆商贸公司、李波承担的问题。《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因此,一审法院根据对世纪爱心公司诉讼请求支持情况,并结合本案双方纠纷发生的原因,确定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21550元,由世纪爱心公司负担210775元,由酒都老窖集团公司、吉庆商贸公司、李波负担210775元,并无明显不妥。
综上所述,世纪爱心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9500元,由世纪爱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再审中,酒都老窖公司提交了两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及14290348号商标登记情况。拟证明酒都老窖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经于2020年2月28日变更为世纪爱心公司指定的张美珍,公章也于2020年3月11日移交,酒都老窖集团公司已经履行了原审判决的内容。宜宾酒都老窑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是屏山县酒都老窑酒业有限公司,目标公司股权已完成变更登记,商标维护义务应由世纪爱心公司承担。世纪爱心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证明目的。变更法定代表人、移交公章存在被股东变更的可能性,不具备稳定性,不能实现其合同目的。世纪爱心公司有异议的不是出示的这份商标,对其关联性不认可。
世纪爱心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
第一组:2017年6月5日酒都老窖集团公司股东大会决议、2017年7月11日目标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目标公司董事监事信息、付款委托书、转让凭证、收据、调解协议书、(2017)川0107民初232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2017)川0107民初2325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李波、李俊科、李吉勇持有酒都老窖集团公司100%股份,3人召开股东大会同意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转让给世纪爱心公司。赵祖芬作为目标公司董事在股东大会决议上签字,表明其接受股权转让协议中变更“酒都老窖”字号义务的约束。首期股权转让款1200万元直接汇入赵祖芬名下宜宾市酒都老窖商贸有限公司对公账户,说明酒都老窖集团公司、吉庆商贸公司、李波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宜宾市酒都老窖商贸有限公司与控制人人格混同,不具备独立法人地位。案外人唐川申请查封的是酒都老窖集团公司持有的江安县宜江石油有限公司的股份,并不会影响酒都老窖集团公司办理更名。且该笔债务已于2017年7月4日达成调解并支付,未及时解封是酒都老窖集团公司、吉庆商贸公司、李波怠于履行合同。
第二组:张美珍说明函、李竣科尾款告知函、接受公章授权书、关于指定收款账户及公章交接联络函。拟证明酒都老窖公司虽然履行了原审判决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移交公章的判项,但是张美珍无法对酒都老窖公司进行实际经营控制。世纪爱心公司发函要求履行商标转让、税务申报等责任。
第三组:支付股权转让款相关凭证。拟证明世纪爱心公司已分16次支付完毕6300万元股权转让款。
酒都老窖集团公司质证认为:对第一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但不认可证明目的。李吉勇不是公司股东,只是公司第一届法定代表人,赵祖芬并非代表宜宾市酒都老窖商贸有限公司签字。股权转让款支付到宜宾市酒都老窖商贸有限公司账户是因其与酒都集团公司存在贸易关系。对第二组证据中接受公章授权书无异议,其他证据均是世纪爱心公司单方制作,不予认可;对第三组证据不认可,股权转让款没有付清。
对酒都老窖集团公司提交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以及世纪爱心公司提交的2017年6月5日酒都老窖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接受公章授权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双方提交的其余证据所证事实或已在原审中查明,或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对原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7年6月5日,酒都老窖集团公司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决议载明:“公司董事会依法通知全体股东于2017年6月5日在公司会议室参加股东大会,并告之了审议事项。截止会议召开时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5000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批准本公司及江安县吉庆商贸有限公司与世纪爱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李波、李俊科、李吉勇作为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2017年7月13日,李波、李俊科、李吉勇以酒都老窖集团公司董事的名义单独在《补充协议(二)》尾部签字。2020年2月28日酒都老窖集团公司将其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世纪爱心公司指定的张美珍,2020年3月11日世纪爱心公司接收酒都老窖集团公司移交的“四川酒都老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世纪爱心公司请求判令酒都老窖集团公司办理企业名称变更,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酒都老窖”字样能否得到支持;2.酒都老窖集团公司、吉庆商贸公司、李波应否承担违约金1260万元及律师费35万元。结合认定的事实,具体评析如下:
针对争议焦点一。世纪爱心公司一审第三项诉讼请求为:判决酒都老窖集团公司、吉庆商贸公司、李波不再使用“四川酒都老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字,全部剥离该公司的子公司及相应资产,在其不存在任何债务的情况下,以零价值转移至世纪爱心公司指定人名下。其依据为《补充协议(二)》第四条第一款约定,即“按《股权转让协议》3.6款的规定,甲方不再使用‘四川酒都老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称,甲方保证6个月内全部剥离公司的子公司及相应资产,在其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的情况下,以零价值转移至乙方指定人名下”。由于该条约定不明确,世纪爱心公司一审中主张“全部剥离该公司的子公司及相应资产,在其不存在任何债务的情况下,以零价值转移至世纪爱心公司指定人名下”即要求“酒都老窖集团公司在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的情况下,将股东和法人变更在世纪爱心公司指定人名下。”而酒都老窖集团公司、吉庆商贸公司、李波则主张该条应理解为:酒都老窖集团公司移交公章及变更法定代表人至世纪爱心公司指定人名下。结合《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及对补充协议上下文的理解,世纪爱心公司的解释更为符合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本意。《补充协议(二)》虽为酒都老窖集团公司、吉庆商贸公司、李波与世纪爱心公司签订,但彼时李俊科、李吉勇、李波均以酒都老窖集团公司董事的名义在该协议上签字,酒都老窖集团公司虽辩称李吉勇不是公司股东,但李俊科、李吉勇、李波3人作为董事代表酒都老窖集团公司100%股权的股东在2017年6月5日股东大会决议上签字,后该3人又以酒都老窖集团公司董事名义在《补充协议(二)》上签字,世纪爱心公司有理由相信其能够代表酒都老窖集团公司全体股东同意履行约定的股权转让义务。但由于股权转让义务应由股东履行,酒都老窖集团公司与目标公司是两个独立的企业,两公司的股东并不相同,世纪爱心公司无权诉请目标公司的原股东履行酒都老窖集团公司的股权转让义务,故原审法院未支持其零价值转让股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但原审法院判决变更酒都老窖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移交公章不当,不仅与当事人的请求不符,也不符合合同约定,应予纠正。
《补充协议(二)》第四条是对如何实施《股权转让协议》3.6条的补充约定,由于该补充协议条款约定不明确且操作程序复杂,当事人对此争议较大,不利于合同的履行,故为实现当事人合同目的,仍可回到主合同条款的履行上。《股权转让协议》3.6条约定:“为避免酒都老窖集团公司在股权转让后与目标公司产生关联关系,转让方1在转让目标公司股权后需更改名称,不得使用‘酒都老窖’的字号,并将企业名称无偿转让给乙方使用”。世纪爱心公司一审第一项诉讼请求为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再审中其将一审第三项诉讼请求重新明确为“判决酒都老窖集团公司办理企业名称变更,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酒都老窖’字样”,从目的解释的角度,仍是为了解决酒都老窖集团公司与目标公司字号相同的问题,并未超出合同约定及其一审诉讼请求范围,且有利于快速解决纠纷。因此对世纪爱心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针对争议焦点二。《股权转让协议》11.1条约定“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股权变更义务,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或甲方所做保证和承诺,乙方可选择本合同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并按股权转让价款的20%向甲方收取违约金。”酒都老窖集团公司、吉庆商贸公司、李波未按《补充协议(二)》第四条第一款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向世纪爱心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已构成违约。世纪爱心公司主张其提起本案诉讼产生诉讼费损失由酒都老窖集团公司、吉庆商贸公司、李波承担,本院予以支持。世纪爱心公司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35万元,并非必然损失,本院不予支持。考虑到双方在履行合同中虽然发生了一些纠纷,但合同大部分已经履行,且酒都老窖集团公司、吉庆商贸公司、李波在再审审理中明确表示愿意继续履行剩余合同义务,因此不宜直接判决酒都老窖集团公司、吉庆商贸公司、李波承担违约金。但为了督促合同的履行和纠纷的解决,若酒都老窖集团公司在判决后仍不自动履行变更公司名称的义务,则酒都老窖集团公司、吉庆商贸公司、李波应在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同时,还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支付责任。因宜宾酒都老窑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为赵祖芬,世纪爱心公司主张酒都老窖集团公司、吉庆商贸公司、李波未变更宜宾酒都老窑商贸有限公司名称,违反《补充协议(二)》第四条第二款“其余甲方使用‘酒都老窖’字号的公司甲方应予以更名或注销处理,未经目标公司授权不得使用该字号以免与目标公司产生关联歧义”约定,依据不充分,其以此为由主张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
世纪爱心公司再审中还主张酒都老窖集团公司、吉庆商贸公司、李波存在未提交实收资本合规发票、未按会计制度建立账户、未办理竣工结算、宜宾市酒都老窖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收入未纳入目标公司资产、不及时交接目标公司资产、拒绝申报企业/个人所得税、拒绝交纳土地使用税、企图使用“酒都老窖”字号等违约行为,但均未在一审、二审中提出,也未据此主张违约金,如其确有损失可依据新的事实另案主张权利。因发票、会计账册、纳税鉴定等问题可能产生的财务风险和税务风险,在《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中均作了明确约定,即股权转让前的风险和债务均由酒都老窖集团公司、吉庆商贸公司、李波承担,若后期因此造成世纪爱心公司的损失,亦可以另行起诉解决。
综上,世纪爱心公司的再审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黔民终1080号民事判决及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5民初33号民事判决;
二、四川酒都老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安县吉庆商贸有限公司、李波继续履行与世纪爱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宜宾酒都老窖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
三、四川酒都老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酒都老窖”字样;
四、如四川酒都老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三项指定的期间履行更名义务,则四川酒都老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安县吉庆商贸有限公司、李波共同支付世纪爱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1260万元;
五、驳回世纪爱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21550元,由四川酒都老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安县吉庆商贸有限公司、李波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9500元,由四川酒都老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安县吉庆商贸有限公司、李波共同负担。
审 判 长 叶 欢
审 判 员 冯文生
审 判 员 叶 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余 鑫
书 记 员 隋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