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代表人被羁押的事实不能引起申请再审期间的中止、中断、延长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六个月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被羁押的事实不能引起申请再审期间的中止、中断、延长。同时,再审申请人为公司,其法定代表人被羁押尚不足以妨碍该公司行使申请再审的权利。
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6380号重庆市璧山区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再审案
扫一扫,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