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原合议庭成员在该案件重审时又担任合议庭成员的,是否符合再审情形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案件一审原合议庭成员在案件重审时又担任合议庭成员,确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各方当事人未就此问题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因而未予审理裁判,不违反法律规定。再审申请人再以此为由主张一审判决程序违法,并进而请求再审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案例:(2018)最高法民申3435号永州市零陵潇湘纸业有限公司与永州市城市住宅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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