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裁判对当事人并无不利的,其不得就该案申请再审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仅判决另一被告承担相应义务,而并未判令作为该被告(再审申请人)承担责任,二审判决结果对该被告(再审申请人)并无不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关于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当事人不应滥用诉讼权利。故再审申请人不应申请再审,法院对其再审申请应予以驳回。
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827号再审申请人么铁铮因与被申请人阜新市品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某伟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政不当得利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