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具有既判力,但该效力仅限于生效裁判的判项——再审申请人黄某军、富星商贸广场房产开发(惠州)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具有既判力,但该效力仅限于生效裁判的判项,对于“本院认为”部分的认定,如有证据可以推翻的,在后裁判不受在先裁判的影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举证情况做出独立认定。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再3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