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与当事人自身权益无关的事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例来源】案例名称:福建省晋江市丽某傢俬有限公司与福建晋江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阳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 号:(2020)最高法民申1898号
【争议点】再审申请人福建省晋江市丽某傢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某公司)称二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利,一审法院未将包括开庭传票在内的诉讼材料送达原审被告庄某某,致其缺席判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与其自身权益无关的,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再审。
【裁判说理】法院认为,丽某公司称原审法院对于庄某某的送达及缺席判决存在程序违法,但丽某公司与庄某某并非同一民事主体,庄某某没有就此提出异议。丽某公司的诉讼权利已得到充分保障,丽某公司对庄某某的诉讼权利不具有再审利益。丽某公司主张原审法院不应将抵押物被采取保全措施后产生的利息纳入优先受偿的范围,但该抵押物为李某某、庄某某名下的房产,该财产权属与丽某公司无关,原审法院认定被采取保全措施后产生的利息在抵押物担保范围之内,亦不损害主债务人丽某公司的权益,故丽某公司对抵押物的担保范围亦不具有再审利益。丽某公司的再审申请与其自身权益无关,原审法院的认定并未损害丽某公司在程序及实体上的权益。丽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200条第6项、第9项、第10项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1款、《民事诉讼法解释》(2020年修正)第395条第2款的规定,法院裁定驳回丽某公司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