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予受理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情形包括哪些?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检察院对当事人就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监督时的不予受理情形包括:(一)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二)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但不可归责于其自身原因的除外;(三)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四)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五)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六)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七)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八)申请监督超过2年期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