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赔偿申请书原件2份(申请书应经本人签名、盖章、捺手印),申请书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被申请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
2、原告主体资格证明(原告为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机构代码、法人证明等原件或复印件上加盖鲜章;原告为个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手印);
3、提起行政赔偿的,应提交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是否赔偿的决定;
4、提起刑事赔偿的,应提交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是否赔偿的决定或者申请人曾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而赔偿义务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的依据以及申请人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赔偿义务监管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机关的复议决定或者上一级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依据;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5、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据材料。
以上立案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均应为原件,确实不能提交原件的应在复印件上捺印或者加盖法人公章并注明出处。如不能当场提交原件的,可当场提交自己扫描的证据材料原件的电子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