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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退还二审案件受理费

日期:2023-04-04 来源:| 作者:| 阅读:16次 [字体: ] 背景色:        

原标题:再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并将案件发回重审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应否退还

问:审判实践中,有时会发生案件提审后,再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并发回重审,当事人申请二审法院退还二审案件受理费的情况,原二审法院是否应当将收取的二审案件受理费退还当事人?

答:在此种情况下,二审案件受理费应当退还当事人。首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因此,再审法院裁定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并将案件发回重审的情形,亦应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其次,再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并发回重审后,原二审上诉人对重一审判决可能服判,不提起上诉;该案也可能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当事人亦可能对重一审判决提出新的上诉请求。以上情况会相应导致重审后二审程序不被启动或者原二审案件受理费数额发生变化。因此,再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并将案件发回重审后,原二审法院将收取的二审案件受理费退还当事人,既有法律依据,也符合审判实践,更有利于及时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为便于当事人申请退还二审案件受理费,再审裁定应明确载明将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的内容。

摘自最高法民一庭主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021年7月第一版)P329-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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