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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的启动主体与要件

日期:2023-09-08 来源:| 作者:| 阅读:14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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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四类主体可以启动民事再审程序,即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决定再审、检察院启动检察监督再审和案外人申请再审。四类主体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条件有所不同。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是司法实践中再审启动的最主要方式,详细内容如下。

1.主体要件

申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原审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是法定代理人。原审案件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判决其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被上诉人。当事人死亡或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也可申请再审。

2.期限要件

当事人申请再审,原则上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例外是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律师在案件的办理中要提醒当事人注意不要超过再审的申请时间。

3.管辖要件

原则找终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例外情形为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都是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终审法院申请再审。

4.法定事由

当事人申请再审能否让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关键在案件是否具有符合再审的法定事由。《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明文规定了十三种法定事由,细分为三类。

第一类,实体性事由。包括:新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原裁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原裁判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第二类,程序性事由。包括:原裁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审理所需主要证据,书面申请法院调查,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或依法应回避而没有回避;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未经传票传唤即缺席判决;原判裁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

第三类,其他再审事由。据以作出原裁判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枉法裁判。

(二)法院决定再审

法院决定再审主要包括三种情形:各级法院对本院已生效的有错误判决、裁定、调解书,决定再审;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生效的有错误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最高法提审或者指令再审。

法院决定再审的条件是发现已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的依法启动再审程序纠错。

(三)检察院启动检察监督再审

人民检察院启动检察监督的方式有两种: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和抗诉。人民检察院启动再审是行使法律监督权的表现,检察院抗诉必然启动再审,人民法院必须重新审理。

人民检察院启动检察监督再审的条件是,发现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案外人申请再审

案外人申请再审是指未参与民事诉讼案件的案外人,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侵害其民事权益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制度。目前现行法对案外人申请再审主要规定了两种情况:

1.必要共同诉讼人

案外人是必要共同诉讼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条。

2.针对执行标的物

案外人对原生效裁判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一条。

3.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首先,案外人要对生效裁判提出过执行异议并被裁定驳回,这是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前置程序,也是其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重要区别;

其次,生效裁判存在错误而侵害了案外人的民事权益;

再次,管辖上案外人要向作出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这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管辖有较大不同;

最后,时间上要在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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