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该规定中的“确有错误”包括但不应仅限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
【案件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3717号--发布日期 :2019-03-28
【法院裁判】
此外,关于本案再审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依照民诉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该规定中的“确有错误”包括但不应仅限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因此,宋韬主张枣庄中院对本案启动再审程序违法,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