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九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的审判程序包括:
(一)第一审普通程序;
(二)简易程序;
(三)第二审程序;
(四)特别程序;
(五)审判监督程序;
(六)督促程序;
(七)公示催告程序;
(八)海事诉讼特别程序;
(九)破产程序。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民事审判程序范围的规定。
条文释义:
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3款赋予了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力,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本条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列举方式明确了“审判程序”的范围。本条第1项至第7项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编“审判程序”中明确规定的程序。另外,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规定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和企业破产法中规定的破产程序都是特别的民事审判程序,因此,也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3款规定的“审判程序”范畴,本条第8项和第9项对这两种特别的民事审判程序予以明确。
司法适用:
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3款虽然表述为“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但根据立法机关的解读,其立法目的是强调检察建议除可以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发挥作用以外,还可以适用于对审判程序中违法行为的监督,并没有将审判监督程序排除在审判程序监督之外的含义。因此,人民检察院发现审判监督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进行监督。
关联规范:
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3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