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超过申请再审期限的处理及新证据的适用
一、超过申请再审期限的处理
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95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超出法定申请再审期限后当事人仍坚持申请再审的,可裁定径行驳回。
二、关于新证据适用第二个6个月期限
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利用新证据可以启用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新证据事由之日起的6个月这一再审期限,有的法院主张因立案登记制而不作审查即予以立案,这是不妥的。此类事由需要当事人举证证明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的“六个月”,如果已经超过6个月的,则不予受理;对于新证据本身,也需要根据其重要性予以初步判断,应当是对基本事实有重大影响的重要证据才能从形式上符合新证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