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提出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二、民事案件申请再审应当提交的材料
1.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审裁判文书案号;(三)具体的再审请求;(四)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再审申请书应当明确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并由再审申请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并按照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2.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3.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4.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5.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6.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7.支持再审请求的证据材料。
8.再审申请人有新证据的,应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新证据,同时附有关新证据的说明、证据目录等。
9.当事人送达方式、送达地址确认书(可登录最高人民法院官网下载)。
三、提交民事申请再审材料的几种途径
1.到第四巡回法庭诉讼服务大厅现场提交。
2.以邮寄的方式提交。
3.登录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网址:http/ssfw.court.gov.cn)提交立案申请,审核通过后会通知您邮寄或者现场提交相应材料。
邮寄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莲湖东路18号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诉讼服务中心,邮政编码:45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