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申诉人林某,系原案被害人。
2018年2月13日,犯罪嫌疑人吴某酒后驾驶小轿车与申诉人林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林某和吴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林某、吴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一级。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吴某醉酒驾驶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林某无责任,并以吴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忻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因血样保管和送检日期不符合规范,2018年10月10日,忻城县公安局书面申请忻城县人民检察院撤回移送起诉,忻城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0月15日同意该局撤回案件。
2021年7月13日,忻城县公安局在没有补充新的证据材料的情况下,再次将该案移送忻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忻城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鉴定检材的保管和送检不符合相关规定,导致定罪的关键证据“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书”不能采信,经两次补充侦查,仍然认为犯罪嫌疑人吴某构成危险驾驶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于同月27日依法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林某以吴某为被告向忻城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吴某向林某履行赔偿义务,但吴某未按时足额履行赔偿义务。
2021年12月31日,林某因对吴某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又没有足额履行民事赔偿心存不满,向忻城县政法委反映,要求对吴某危险驾驶一案进行惩处。同日,忻城县政法委将其信访情况移交忻城县人民检察院办理。
(二)实质性化解情况
忻城县人民检察院收到林某的申诉信访材料后,检察长韦仁伟高度重视,于2022年1月6日接访了林某。经了解,林某系退伍军人,事故发生后就赔偿问题多次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部门提出诉求,但均未得到根本解决。林某心存不满,扬言采取冲撞吴某等其他极端方式维权。为确保不发生极端维权事件,韦仁伟检察长牵头抽调刑事、民事、控申部门干警组成办案组,合力开展化解工作。
在做好林某思想工作的同时,忻城县人民检察院及时对吴某危险驾驶一案进行全面审查,对原案在事实认定、程序适用、证据采信、法律定性等方面开展反向审视。考虑到林某主要对吴某的民事赔偿不服,而民事赔偿系由来宾市中院做出生效判决并由忻城县法院做出执行裁定并具体执行,忻城县人民检察院遂于2022年1月13日决定提请来宾市人民检察院同步调阅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卷宗,审查民事裁判情况,忻城县人民检察院则对判决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经上下两级院审查,认为忻城县人民检察院对吴某危险驾驶一案不予起诉主要原因是公安机关送检程序不规范所致,同时,民事赔偿问题并非被执行人不愿履行而是履行不能,原不起诉决定和法院执行不存在违法问题。
但办案组在接访林某过程中,发现其手臂未能正常屈伸,肢体功能仍未恢复正常,其伤情可能构成重伤。2022年1月7日,办案组召集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分析研判,建议公安机关对林某人身损伤程度重新进行鉴定,并以该案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为由建议调整侦查方向,完善相关证据。通过补充收集林某新的病历材料,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认为林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所致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22年1月30日,公安机关以上述鉴定意见为主要依据,以吴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请忻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吴某,忻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吴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2022年2月14日,公安机关将吴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移送忻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考虑到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双方当事人不能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为了化解双方矛盾,忻城县人民检察院将工作重点放在民事赔偿上。一是告知吴某履行赔偿义务是从宽处理的量刑情节,积极动员其家属筹款赔偿,争取获得从宽处理;二是及时了解吴某家庭人口、经济就业情况并向林某反馈,充分考虑双方合理诉求和经济负担能力,为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牵针引线;三是为确保和解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组织法院执行法官、辩护律师、当事人家属现场见证刑事和解全过程,做好民事裁判执行与刑事办理衔接工作。2022年2月5日,在韦仁伟检察长的主持调解下,肇事方吴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林某16万元,双方当事人自愿签署《和解协议书》。林某对忻城县人民检察院的认真履职表示感谢,并自愿签订《息诉息访承诺书》,承诺不再就同一事项提出信访。2022年3月11日,忻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吴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忻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