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裁判观点:当事人是否有权以原审法院对于其他当事人存在程序或实体违法为由提出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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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1.再审申请人称原审法院对于其他当事人的送达及缺席判决存在程序违法,但再审申请人与其他当事人并非同一民事主体,其他当事人没有就此提出异议。再审申请人的诉讼权利已得到充分保障,其对其他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具有再审利益。2.再审申请人主张原审法院不应将抵押物被采取保全措施后产生的利息纳入优先受偿的范围,但该抵押物为其他当事人名下的房产,该财产权属与再审申请人也无关,原审法院认定被采取保全措施后产生的利息在抵押物担保范围之内,亦不损害再审申请人的权益,故其对抵押物的担保范围亦不具有再审利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与其自身权益无关,原审法院的认定并未损害其在程序及实体上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18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建省晋江市丽晶傢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阳支行。
原审被告:庄远洋。
原审被告:李建弘。
原审被告:庄玉恋。
再审申请人福建省晋江市丽晶傢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晶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阳支行(以下简称晋江农商行青阳支行)、原审被告庄远洋、李建弘、庄玉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的(2019)闽民终1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丽晶公司申请再审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诉讼费用由晋江农商行青阳支行承担。事实与理由:1.二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经向庄玉恋询问,庄玉恋明确其并未得知有李建弘的授权,即便李建弘签署了授权委托书和送达地址确认书,鉴于李建弘诉讼中处于羁押状态,李建弘是否将授权告知庄玉恋、庄玉恋是否同意李建弘授权都有疑问。二审法院没有询问庄玉恋,即推定其已合法有效接受了李建弘的委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一审法院未将包括开庭传票在内的诉讼材料送达庄玉恋,径行缺席判决。李建弘所确认的地址是否就是和庄玉恋共同的居住地,在庄玉恋没有确认的情况下还无法确定,庄玉恋在另案向法院邮寄材料的地址不能认为就是庄玉恋的居住地,传票由他人代为签收更不能认定是庄玉恋的有效签收。3.一、二审关于抵押物优先受偿权的适用范围认定错误。按照物权法及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来理解,案涉抵押物被采取保全措施时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包括本金和利息即已确定,此后增加的债权包括利息等,抵押物不再负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丽晶公司称原审法院对于庄玉恋的送达及缺席判决存在程序违法,但丽晶公司与庄玉恋并非同一民事主体,庄玉恋没有就此提出异议。丽晶公司的诉讼权利已得到充分保障,丽晶公司对庄玉恋的诉讼权利不具有再审利益。丽晶公司主张原审法院不应将抵押物被采取保全措施后产生的利息纳入优先受偿的范围,但该抵押物为李建弘、庄玉恋名下的房产,该财产权属与丽晶公司无关,原审法院认定被采取保全措施后产生的利息在抵押物担保范围之内,亦不损害主债务人丽晶公司的权益,故丽晶公司对抵押物的担保范围亦不具有再审利益。
综上,丽晶公司的再审申请与其自身权益无关,原审法院的认定并未损害丽晶公司在程序及实体上的权益。丽晶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建省晋江市丽晶傢俬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成慧
审 判 员 贾清林
审 判 员 杨 春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周 昊
书 记 员 向 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