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因物业管理公司在管理服务过程中存在瑕疵为由提出先履行抗辩权而拒交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黄某与润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不符合再审申请条件,关于黄某提出的先履行抗辩权的问题,基于黄某与润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以下简称“润达洛阳分公司”)之间有效的物业服务合同,润达洛阳分公司在接受委托对物业进行管理后,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尽管其在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存在瑕疵,亦不符合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黄某作为业主,可以根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要求润达洛阳分公司整改直至终止合同并提议召开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要求润达洛阳分公司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黄某以先履行抗辩权为由拒付物业费的主张不能成立。
案例文号:(2020)豫民申78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