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依职权对调解书再审后,可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法院依职权对民事调解书启动再审程序,经再审后认为无需改判的,应比照检察院抗诉再审程序,裁定终结再审。
标签:诉讼程序|再审启动|依职权再审|民事调解书|终结再审程序
案情简介:2012年,杨某与某办事处经法院调解,达成杨某赔偿办事处损失450万元的调解书。2015年,法院依职权再审,经再审后认为无需改判。
法院认为: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0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调解书裁定再审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当事人提出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事由不成立,且调解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二)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所主张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理由不成立的,裁定终结再审程序。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调解书需要继续执行的,自动恢复执行。”②法院依职权对生效调解书启动再审程序,性质上类似于检察院抗诉启动的再审程序,故经再审后认为原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参照前述司法解释第409条第1款第2项规定,裁定仲裁再审程序,更为适当。且程序上更简洁、结果上更妥当。
实务要点:法院依职权对生效调解书启动再审程序,经再审后认为原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案例索引:见《法院依职权对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提起再审后认为不需要改判的,应裁定终结再审程序》(付少军,最高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指导性案例》(201703/71: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