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无权申请再审
裁判要旨:未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不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无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出再审申请。
本案系王某以沈河区城建局、沈河区政府为被告而提起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王某的诉讼请求为二被告支付安置补偿费用并赔偿其损失。本案中,丽嘉百货虽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了原一、二审诉讼,但其并非案涉《回迁安置协议书》的合同主体,原审亦未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第五十六条规定,丽嘉百货无权对本案申请再审。
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2313号再审申请人沈阳市沈河区城市建设局、辽宁丽嘉百货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美琪、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